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需要单位澄清正名,并且很有必要。
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行为,如果是公职人员所为,则依法处理即可;如果是普通公民所为,则由被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诉讼寻求解决便是。此类事情,不宜大张旗鼓去宣扬。
否则,以后谁敢举报或反映腐败问题,有些事,对于普通人或善意的人而言合理怀疑,就可以反映或举报,是否属于诬告陷害得经法定诉讼程序审判才能裁定,至于是否失实则让组织去查去纠正。
说实在话,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行为是不可取。但是,现在许多腐败案件,一经案发都是十年或几年前就有了的事,为什么管理单位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不了?这倒是要管理单位要自己反省1
走群众路线,让腐败分子无处可收藏,这将是反腐最后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