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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个已婚的老汉宝刀未老,跟婚外的年轻女人发生了不轨的关系,多次约会后导致女

江西,一个已婚的老汉宝刀未老,跟婚外的年轻女人发生了不轨的关系,多次约会后导致女人怀孕,二人就这样孕育了婚外的小孩。要说这个小女人,都能认老汉做爹了,生娃后老汉也很大方,给女人购买73万多房产,还转账35万多,合计108万多。小女人的生活可真是美滋滋啊。

然而,幸福的生活没过多久,原配妻子知道了,要求女子还钱。小女人表示:我也是受害者,他隐瞒了婚姻事实。

网友表示:这么一个老男人,怎么看都已婚了啊,你这就是割舍不开人家的钱袋子吧!

(西安晚报,7月15日报道。)

余女士跟自己的丈夫谢某结婚很多年了,婚后两个人的生活还算安稳。

谁想到,谢某都一大把年纪了,还想着去找婚外的女人呢?

谢某认识了婚外的一个女子陈某,谢某比陈某的年纪要大出来18岁,陈某几乎都可以认谢某做爹的年纪了。

可是谢某却对这个年轻的女人非常的痴迷,多次跟其发生了不轨的关系。

长期的相处下去,多次约会,后来竟然把陈某的肚子给搞大了。

谢某又舍不得陈某受罪,陈某也有意把这个孩子生下来,没多久后,陈某就给谢某生下了一个儿子。

而谢某到了这个年纪,口袋里也有不少积蓄,所以在他看来,婚外再养个小女人,两个人再养个小儿子,也不是什么难事。

就这样,谢某就准备家外安家。

谢某花费73万多,在外面给陈某也购置了一套房产,并且写了陈某的名字,主要就是安置陈某跟儿子。

再后来,为了保障陈某的生活,谢某就不断的给陈某转钱,前后合计转账了又35万多。

这些钱,可以说用作生活开销、消费等,但是处分的是谢某婚内的资产。

大额的处分之后,很快就被谢某的原配妻子余女士知道了。

余女士可不答应自己的钱,竟然被养了外面的小女人,她决定把小女人给告了,要求她还钱,另外还要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用5万元!

听到这个诉求,陈某就慌了。

陈某立刻就表示,她也是个受害者,当时谢某故意隐瞒了身份,说未婚单身什么的,她完全不知情。

网友表示,这个谎言怎么也不像,这么个老男人,未婚?陈某都可以认作父亲了,不必睁眼说瞎话啊。

当然,相关部门后面也经过聊天记录表示,陈某对于这件事说完全不知情,此话存疑。

总之,陈某就是拒绝退还各项转账以及房款。对于房子,陈某表示,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的。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相关部门认为:即便谢某是想要抚养私生的小孩,但是需要使用个人的财产来负担。

另外,谢某的钱款购买了房产,也是从夫妻财产里面出的,结合转帐款项,都属于夫妻给她财产。

谢某跟陈某的结合,就是违背了良俗,违反道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综上确定,陈某要返还转帐款35万多、房款73万多,合计1081489.94元,全都返还给原配妻子余女士。

而余女士要求支付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则被依法驳回。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婚后的工资、经营收益、购房资金都应该由夫妻共同持有,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件中的大额房产,并不属于夫妻的日常生活开支,单方面支出必须要经过原配妻子的同意才能处分。

而且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女人的名下,并不意味着房屋就归属于小女人所有。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非法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该立刻返还,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则需要返还全部的购房款项,包含首付,还款,以及税费等。

虽然房屋是登记在小女人名下,但是还是需要看实际出资人,钱款是从哪里支出,如果属于他人婚内财产,原配妻子是可以合法主张返还的。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歧视。作为孩子亲生父母,需要对孩子承担抚养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男子对于私生小孩的抚养,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总抚养费不超过男方月收入 50%,具体则需要结合小孩合理的需求去做调整。

只能说,小孩的事情可以另案再诉,但是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这些必须要返还。

信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