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毕丽梅被判处死刑后,尸体送至火葬场准备火化,就在这时,有人声称看到毕丽梅动了一下,似乎还活着,家属认为这是奇迹,请求法院放过毕丽梅,可法院调查后认定这是正常现象,并非复活,于是决定再次执行枪决。
那天黑龙江方正县的火葬场里,原本按部就班的火化流程彻底乱了套。火化工拉开装尸袋正准备给遗体整理仪容,忽然看见毕丽梅的手指轻轻抽搐了一下,紧接着眼皮微动,没过几秒竟缓缓坐了起来。
她嘴角淌着血,喉咙里发出含糊不清的呜呜声,眼神涣散却分明是活人的状态。在场的工作人员吓得掉头就跑,“诈尸” 的传言瞬间传遍了整个殡仪馆。等候在外的毕家父母先是愣住,反应过来后疯了似的往火化间冲,被法警拦下后直接跪在地上哭嚎,说这是老天爷开眼,女儿命不该绝,求法院网开一面。
很多人第一次听说这事,都觉得像听民间奇谈,好好的死刑犯,枪决后法医都确认死亡了,怎么能在火葬场 “死而复生”?其实哪有什么神鬼之说,说白了就是一场行刑中的技术意外,背后藏着的,是一个年轻姑娘被贪欲彻底毁掉的人生。
毕丽梅当年才22岁,在方正县小有名气,人长得标致,又学过美容美发手艺,自己开了家小理发店,生意本不算差。可她心气太高,总觉得靠手艺赚钱太慢,一门心思想傍个有钱人,一步跨进舒坦日子。
她原本有个交往的男友蒋来义,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对她真心实意,可她嫌对方家境普通,给不了她想要的物质生活。很快她就认识了做生意的金万元,对方舍得花钱,很快就俘获了她的心意。她一边骗金万元说要去广州采购设备,拿了二十万现金,一边又嫌蒋来义纠缠不休,竟动了杀心。
2004年6月,她约蒋来义去郊外爬山,提前在可乐里掺了老鼠药。等蒋来义喝下药毒发痛苦不堪时,她非但没救,反而把人推下了山崖,伪装成意外坠崖的假象。作案之后她拿着钱一路逃到深圳,想花钱偷渡去香港躲一辈子,可天网恢恢,没过多久就被警方抓获。
面对确凿证据,她对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年12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蒋家经济损失十万元。
判决下来后,毕丽梅哭着忏悔,可受害者家属根本不可能谅解。蒋来义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年纪轻轻就死于非命,换做是谁,都不可能一句 “我错了” 就放下血海深仇。
到了2005年4月1日执行当天,毕丽梅吓得浑身瘫软,连站都站不住,法警出于人性化考虑,允许她坐着受刑。
偏偏就是这个坐姿,改变了子弹的轨迹——子弹从后脑射入,本该命中脑干致命区域,却因为她身体晃动、角度偏移,斜着擦过了小脑,打穿舌头后从嘴里穿出,并没有伤及核心生命中枢。
当时她因为剧痛和重度脑震荡直接陷入深度昏迷,呼吸、心跳都微弱到几乎检测不到,现场法医按常规流程检查后,判定已经死亡,遗体随即被送往火葬场。
从刑场到火葬场一路颠簸,再加上整理遗体时的触碰,昏迷中的毕丽梅竟慢慢苏醒了过来,才有了开头那惊人的一幕。后来法医进场检查,确认她只是假死,并非什么 “奇迹复活”。
毕家父母抓住这点不放,反复求情说 “已经挨过一枪了,罪也赎了,就饶她这一次吧”,家里老人甚至跪下来,说愿意替孙女受罚。
站在家属的角度,这种心情其实不难理解,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痛不欲生,忽然看见女儿还有气,任谁都想抓住这最后一根稻草。可我始终认为,同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很多人感慨毕丽梅可怜,年轻轻的要挨两枪太残忍,可谁又想过蒋来义?他连一次 “死里逃生” 的机会都没有,就在最美好的年纪,被自己信任的恋人亲手害死。如果因为一次执行意外就免除死刑,那死者的公道谁来给?法律的尊严又何在?
当时法院很快就作出了决定:这是执行中的技术意外,不影响死刑判决的效力,必须依法继续执行。据说现场的法警都不太愿意补这一枪,最后是抓阄选出了执行人员,穿着白大褂伪装成医生进去,趁毕丽梅不备补了两枪,彻底完成了执行。
这事过去快二十年了,如今再聊起,与其说它是一桩猎奇奇闻,不如说是一场双向的悲剧。毕丽梅毁在自己的贪念里,明明有手有脚能好好生活,偏要走捷径,最终把自己送上了绝路;蒋来义毁在错付的感情里,成了别人虚荣心的牺牲品。
其实这案子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于此。总有人说 “法律不外乎人情”,可人情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当情理和法理撞在一起,我们该站在哪一边?我觉得,法律之所以有力量,恰恰在于它的刚性 ——它不会因为你长得好看、年纪轻轻就网开一面,也不会因为你有钱有势就手下留情。
也正是因为有过这样的意外,后来我们的死刑执行方式不断完善,注射死刑逐步推广,既更人道,也避免了类似的乌龙。
说到底,这世上从来没有死而复生的奇迹,只有一步踏错就再也回不了头的人生。很多时候毁掉我们的,从来不是天降的厄运,而是心里那点按捺不住的贪念和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