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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男子出轨小自己18岁的女子并生下一子,花73万给她买房还转账35万。妻

江西新余,男子出轨小自己18岁的女子并生下一子,花73万给她买房还转账35万。妻子发现后怒告第三者,要求全额返还。女子却称:我是被“小三”了,他骗我已经离婚了!她虽诚恳向原配道歉,但坚决不同意返还房产和转账。

谢某与妻子余某早在1997年就登记结婚,到如今快近30年了,和大多数中年夫妻没什么两样。可看似平静的婚姻背后,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余某不知道的是,丈夫谢某在外面还有另外一个家。谢某早就结识了一名小自己18岁的女子陈某,两人发展出了婚外情并延续至今。

年轻的陈某以为遇到了自己生命中那个正确的人,他成熟体贴,照顾自己、爱护自己,虽然年纪大自己不少,还离过婚,但对自己一心一意,值得托付终身。不谙世事的陈某被打动了,答应了谢某的追求,两人在一起了。

2020年6月,谢某和陈某生的孩子出生了。谢某也算老来得子,高兴得合不拢嘴,对母子二人愈发上心。从2021年孩子周岁开始,谢某便陆陆续续给陈某转账,两年间零零总总给了她35万。

这还不算什么。2021年10月,谢某大手一挥,花73万全款给陈某母子二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赫然只写了陈某一个人的名字。在陈某看来,这是谢某对自己和孩子最踏实的承诺。

然而2023年,孩子3岁时,陈某无意间发现了一个让她如坠冰窟的真相:谢某根本没有离婚!他有妻子有家庭,这些年自己一直活在他的谎言里,只是一个见不得光的“第三者”。

陈某陷入了巨大的痛苦和纠结之中。一方面,她意识到自己在无意间插足了别人的婚姻,深感不安和愧疚,道德上的谴责让她寝食难安,恨不得立刻与谢某一刀两断。

可另一方面,她的孩子才3岁,不能没有父亲。而且和谢某在一起的这些年里,他给自己买房转账,对自己和孩子的关怀可谓是无微不至,这份感情不是能够轻易割舍的。

在痛苦的思想拉扯中,陈某接受了谢某是别人丈夫的现实。她说服自己:谢某对自己的感情是真实的。只要他对自己有感情,为了孩子和未来的生活,他没离婚又怎样!陈某想,这些年都这样过来了,以后一定也可以幸福地生活下去。

今年3月,谢某的妻子余某终于在蛛丝马迹中察觉了丈夫的谎言。她发现了陈某和孩子的存在,发现了丈夫偷偷花费的大笔钱财。余某这才明白,这些年自己苦心经营的婚姻,早已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余某对丈夫的欺骗愤恨不已。冷静下来之后,余某决定与谢某谈谈。面对妻子的质问,谢某坦白了一切。他告诉妻子,自己与余某在2020年时生下了孩子,这些年自己陆陆续续给余某母子买房和转账,前前后后共花了108万。

108万,听到这个数字,余某泣不成声。这些都是她和丈夫多年奋斗攒下的钱,而丈夫居然在自己不知情时就已经拱手送给了外人。于是她下定决心,这笔钱必须要回来。

余某提起上诉,要求陈某全额返还房屋价款和所有转账。

庭审中,陈某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这些年的经历。她说,自己早年与谢某在一起时完全是被骗了。

谢某当初告诉她,自己与前妻不和早已离婚,还再三保证早已与前妻断了联系,是绝对单身的状态。她一直信以为真,直到2023年才发现真相。可那时孩子都有了,一切都为时已晚。自己进退两难,根本没法干净利落地抽身离开。

陈某诚恳地向余某道歉,表示自己绝非有意破坏她的家庭。如果自己知道谢某没有离婚,她绝不可能与一个有妇之夫在一起。

但说到还房还钱,陈某的态度立刻大变。她非常坚决地表示,谢某买给自己的房子和这些年的转账,是自己和孩子未来生活的保障。谢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给孩子花钱天经地义。

后案件经过审理判决,无论陈某主观上是否知情,都不应该持有谢某和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需全额返还房屋价款及转账,共108万余元。

至于陈某所提出的孩子的抚养费,应以谢某的个人财产支付,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谢某为陈某购置房屋和转账,花费的都是与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谢某与陈某发生婚外情,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谢某赠与房屋和转账的行为无效,需由陈某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