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痛心!”江苏镇江,一位61岁阿姨晚上骑电摩回家,没注意路况,车轮陷进路面20厘米宽、5厘米深的坑洞,电动车瞬间失控撞树,人掉进水沟没救回来。悲痛之余,家属直接将公路管养部门告了,要求赔偿将近150万,直指路面破损没路灯也没设警示牌。法庭上管养方大吐苦水:小坑防不胜防,况且阿姨是无证驾驶,大半夜骑车自己不当心,哪能让我们全背锅?法院这最后的判决,真给所有骑车人提了个大醒!
(信源:人民网7 月 15 日 —— 镇江一女子骑电动摩托车撞树身亡后家属索赔近 150 万元,法院认定路养单位承担 10% 过错责任)
事情发生在 2025 年 7 月 4 日晚 9 时许,江苏镇江 61 岁的李某独自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回家,途经当地一处工业园区公交站附近的县道非机动车道时,车轮径直陷进了路面的水泥坑洼里。
车辆瞬间失去平衡,李某控不住方向,直直撞上了路边的行道树,整个人随之跌落至树旁的水沟中。
路过的行人发现后立刻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当晚宣告不治。
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勘查了现场,事发的非机动车道内,那处肇事的水泥坑洼宽 20 厘米、深约 5 厘米;事发路段虽配套有路灯光源,但夜间实际照明亮度不足。
后续交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形态和车辆痕迹做了鉴定,结论很明确:车辆是途经坑洼后失衡撞树,车身没有其他车辆碰撞痕迹,排除了第三方肇事的可能。
管养单位对这份鉴定结论提出过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被交管部门驳回,后续复核也维持了原有认定。
事发一年后,李某的儿子赵某将该路段的道路养护单位告上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索赔清单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多项,合计金额 1494410 元,将近 150 万元。
赵某一方认为,路面坑洼长期存在,管养部门既没及时修补,也没摆放任何警示标识,再加上路段照明不足,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管养单位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庭上,道路管养单位也摆出了自己的理由。他们表示,单位一直按规定履行日常巡查和养护义务,路面微小破损分布零散、出现随机,不可能做到刚一出现就立刻修补,小坑小洞本就防不胜防。
同时他们强调,死者李某本身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在照明条件不佳的路段骑行,没有尽到谨慎观察、减速慢行的义务。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死者自身操作不当,不能把全部责任都推给管养部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对双方的过错做了清晰的划分。首先,案涉的坑洼虽然看起来尺寸不大,但深度和宽度已经足以干扰非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管养单位长期没有对该处破损进行修补,也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道路养护义务,确实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但与此同时,死者李某的过错更为重大:她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本人没有对应的驾驶资质,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夜间在照明不足的路段通行,她也没有履行充分的观察和谨慎驾驶义务,多种违规行为叠加,大幅提升了行车风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
综合双方过错对事故的作用力大小,法院最终划定了责任比例:死者李某自行承担 90% 的主要责任,道路管养单位承担 10% 的次要责任。
按照总损失金额核算,管养单位应当赔偿家属 149441 元,同时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子落到纸面上是一串冰冷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家庭的破碎,也给所有骑电动车、摩托车出行的人提了个实实在在的醒。
很多人至今分不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区别,以为只要是两个轮的电动车,不用驾照就能随便骑,殊不知合规的电摩属于机动车,无证驾驶不仅违法,出了事故还要承担主要责任。
夜间骑行视线受限,更要放慢速度、留意路况,不能把安全全寄托在路面完好、路灯够亮上。对道路管养部门来说,“小坑防不胜防” 也从来不是免责的借口,法定的养护义务就要落到实处,别等酿成悲剧才补窟窿。
这起案子没有真正的赢家,逝去的生命挽不回。它最该让人记住的是:上路先守规矩,骑车先懂法规,道路养护不能缺位,自身安全更不能大意,每一次平安出行,都得靠双方共同托住。
你觉得这个九一开的责任比例,判得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