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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女子的丈夫做全麻肠胃镜检查,麻药打了之后,机器就一直在响,他们没有抢救

浙江温州,女子的丈夫做全麻肠胃镜检查,麻药打了之后,机器就一直在响,他们没有抢救,直到女子的丈夫心脏骤停,隔壁医生来帮忙,医生才发现你的丈夫没了心跳,对于心跳停了多久,其他的医务人员并不知道。
 
丈夫遭遇这样的事,成了植物人,叶女士真的很心痛,不过是一次普通的肠胃镜体检而已,却让她丈夫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让她至今都无法接受。
 
事情发生在2025年的2月13日,当时她的丈夫,是来做体检,接受了全麻肠胃镜检查,在叶女士心中,可能连她丈夫都觉得,这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肠胃镜检查而已,睡一觉醒来,什么事都没有,检查报告就出来了。
 
大家都是这么认为的,所以根本就不会想着做这样的肠胃镜检查,会有什么危险,大家只是等待,等待医生把检查做完,等待人清醒过来,就可以回家了。
 
可是,叶女士的丈夫,接受了全麻手术之后,他在那里一睡,至今都没有醒过来了。
 
当时,她的丈夫打了麻药针,机器就一直在响,但是给他做全麻的麻醉医生,在场的医生以及护士,都没有进行抢救。
 
后来叶女士的丈夫心脏骤停了,他们才慌里慌张,把隔壁的医生给叫过来了,隔壁的医生过来之后就发现叶女士的丈夫已经没有心跳了,他们这才进行抢救。
 
一番抢救后,叶女士的丈夫虽然保住了命,但是因为他们没有及时抢救,叶女士的丈夫因为缺血缺氧,陷入了睁眼昏迷的状态,脑损伤让她的丈夫成了植物人。
 
她的丈夫,本来就好好的,因为肠胃镜体检,却成了植物人,家中的顶梁柱就此倒下,一个普通的家庭,遇到了这种事情,真的让人难以接受。
 
叶女士看着躺在病床上的丈夫,往日和她有说有笑的场面,总是一幕一幕地出现在她眼前,可如今丈夫成为了植物人,在病床上安安静静地睡着,对她的任何呼唤都没有回应。
 
她真的很难受,早知如此,就不该来做这个肠胃镜检查。
 
可是事情已经发生了,叶女士能做的就是呼唤丈夫醒过来,她能做的就是替丈夫讨回公道。
 
发生这样的事情,当时的机器一直在响,如果在场的医生和护士,有足够的谨慎,是可以发现她的丈夫情况不对劲的。
 
又或者说,他们可能已经发现了她丈夫不对劲,不管是哪种状态,他们就是没有及时对她丈夫进行抢救。
 
直到他们发现她丈夫心脏骤停,他们才把隔壁的医生叫过来,才对叶女士的丈夫进行抢救。
 
在这之前,叶女士的丈夫到底心脏停止跳动多久了,在场的医务人员都没有注意到。
 
正是由于他们工作态度不够谨慎,才让叶女士的丈夫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他们的工作态度毁了一个人。
 
发生这样的事情,叶女士当然要追究他们的责任。
 
2025年7月,卫健委已经对叶女士丈夫的这件事情进行了立案调查,他们出具了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表明,当时在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违规的地方,医院在病历管理中也有违规的地方。
 
因此叶女士认为,在这场普通的肠胃镜手术当中,在场的医生以及护士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叶女士的丈夫在心脏骤停的那一刻,在场的医生和护士就应该注意到,然后马上进行抢救,这是正规的流程。
 
毕竟做了全麻手术之后,病人会突发各种情况,心脏骤停也属于其中的一种,这不能怪医务人员。只要他们马上对叶女士的丈夫进行抢救,那么这是正规的流程。但是如果他们对叶女士的丈夫心跳停止了有多久,他们如果不清楚,那么他们确实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做全麻肠胃镜检查,在场的医务人员就应该对突发的情况,保持高度的警惕,如果发生突发情况,他们没有及时进行抢救,那么他们就是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他们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也就意味着他们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叶女士只要找到他们有过错的证据,就可以要求他们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医院在病例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违规的行为,医务人员也有违规的行为,那么医院就有可能被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现在医院在病历管理中存在违规,这已经被认定了,所以医院要接受处罚。
 
叶女士要做的就是,保存所有的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医疗费用票据,为丈夫讨回公道。
 
那么你对叶女士丈夫遇到的这件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齐鲁壹点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