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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60岁女子,连续3年在一家体检机构体检,可最后一次体检过去仅仅4个月,

江苏扬州,60岁女子,连续3年在一家体检机构体检,可最后一次体检过去仅仅4个月,她就被检查出患了肾癌,并且进行了手术,家属怀疑体检机构没有检查出肾脏问题,认为检查机构有过错,要求赔偿3万元,但是检查机构认为,他们最后一次检查并没有问题。

离最后一次体检,才刚刚过去4个月,楚先生的岳母就查出肾癌,一家人都慌了。明明最后一次体检,他的岳母,体检报告显示一切正常,肾脏这一块更是没有任何问题。

怎么短短4个月,他的岳母就检查出患了肾癌了呢,按照肾癌的发展,在最后一次体检,应该是可以检查出当时肾脏是有问题的,但是最后一次体检却显示一切正常。

显然最后一次体检是有问题的,因为楚先生的岳母查出肾癌之后,是可以做手术的,并且查出在肿瘤组织中,只有1%的细胞处于活跃分裂增殖状态,也就是,楚先生岳母的癌细胞生长非常缓慢。

不可能在4个月的时间,就发展成一个大肿瘤,这个肾癌,他们推算,应该已经得了一段时间了,已经不止4个月了,所以肿瘤才会发展到需要手术的阶段。

这么推算,在最后一次体检,应该是可以检查出肾脏已经患了肾癌的。

但是最后一次检查,显示肾脏一切正常,没有查出肾脏有问题,导致楚先生的岳母的肾癌没有趁早得到干预。

好在楚先生岳母的肾癌可以做手术,家人给她做了手术之后,楚先生岳母也在康复当中。

但是由于她在那家体检机构已经体检了三次,每年都会检查一次,每一次都显示身体没有任何问题。

而是肾癌这么严重的问题,他们都没有检查出来,他们觉得这个体检机构体检有问题。

正是由于他们的体检不能检查出身体的问题,才导楚先生的岳母的身体状况没有得到有效的干预。

他们认为体检机构有过错,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共要赔偿3万元。

但是检察机构不认可,他们说,在接到患者家属的反应之后就已经找专家来会诊,得出的结论是,老人在最后一次体检中,肾脏就是没有问题的。

既然他们检查出当时的肾脏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就不是他们检查的原因,他们认为老人的肾癌有可能是体检之后才形成的。

因此他们表示可以退回最后一次的体检费用,并且赔偿人文关怀3000元。

楚先生和家人当然不同意,发生这么大的事,楚先生和家人认为,如果体检机构能够在最后一次体检查出肾脏患癌的情况,老人就不用那么遭罪。

对此有人表示,他们做B超检查的时候,医生是一点点的移动超声探头,慢慢地去看,如果老人当时确实已经患了肾癌,是可以看出来的,但是如果医生没什么经验,是看不出来的。

也就是最后一次体检,楚先生的岳母有可能已经得了肾癌,但是由于医生经验不足,所以没有检查出来。

这也是楚先生和家人的看法,在他们看来,最后一次体检没有检查出问题,有可能就是医生或者检查机构的技术问题,所以没有检查出老人当时已经患了肾癌。

如果当时,查出老人已经患了肾癌,事情就简单多了,老人的病可以及时干预,可能都不用做手术。

既然他们的技术,或者医生经验不足,导致当时没有检查出老人的真实情况,楚先生和家人认为体检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就是要查出体检人的身体情况,如果他们没有检查出体检人的身体情况,就是他们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楚先生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当时他的岳母已经得了肾癌,才能证明当时他们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如果楚先生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他们是有过错的,他们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是现在楚先生需要拿出相关的证据,证明体检机构存在过错。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现代快报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