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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哭笑不得!”浙江,男子爷爷去世,他去请丧假,他的领导不同意,说请假必须提早

“让人哭笑不得!”浙江,男子爷爷去世,他去请丧假,他的领导不同意,说请假必须提早三个工作日,不然我怎么安排工作。气得男人发飙,谁家爷爷死了,提前知道的,我难道还得和爷爷讲死之前通知我,你这个人太缺德了。

男子一大早刚进办公室,屁股还没坐热,手机就响了。

家里打来的,说爷爷走了,男子一下子就懵了,脑子嗡嗡的,愣了好一会儿才缓过劲来。

赶紧擦了把脸,跑去找领导请假。

领导正在电脑前看报表,头都没抬,他说明情况想请三天丧假,回老家奔丧。

领导听完倒是停下了鼠标,但说出来的话让他火一下子就窜上来了——“请假可以,但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这是公司的规定”。

他以为自己听错了,又解释了一遍,说爷爷刚走,人还在老家停着,他得赶紧买票回去。

领导摆摆手,说制度就是制度,请假要有流程,不提前说工作没人安排。

那一刻他说不出话来,胸口堵得厉害,攥着拳头关节都发白了。

爷爷从小把他带大,上小学那会儿每天接送,雨天背他蹚水坑,有好吃的都留给他。

如今人走了,他连回去送一程都要被卡在“提前三天”这规定上。

他嗓门一下子大了起来,问领导谁家爷爷去世能提前知道,难道得跟爷爷说“您先别走,等我请好假”?领导脸一沉,说注意态度,制度对所有人都一样。

他彻底火了,话像连珠炮一样甩出来——说这规定荒唐,说领导缺德,说公司不讲人情。

办公室里其他同事都停了手里的活,有人低头假装看文件,有人偷偷看他,领导脸一阵红一阵白,拍桌子让他出去冷静。

他在走廊里站了好一会儿,靠着墙手还在抖。

后来听同事说,领导被他骂完愣了半天,最后批了假条。

但他已经不在乎批不批了——最亲的人走了,连请个假都要跟人吵一架,这工作还有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的丧假确实只覆盖父母、配偶和子女。

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亲人走了,难过都来不及,还要为一张假条跟人吵架——这种公司,留得住人,留不住心。

这公司的规定,说白了就是脑子有坑。

提前三个工作日请假,放在平常事上没毛病,但丧事这东西谁能提前知道?

领导拿制度压人,表面上是按规矩办事,实际上是缺了最基本的同理心。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活人让死制度卡住,这本身就是管理出了问题。

从法律角度说,这件事确实有点尴尬。

现行的丧假规定是1980年出台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

这份40多年前的文件规定,只有直系亲属——也就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才能享受一到三天的丧假,爷爷奶奶不在这个范围内。

也就是说,公司不批丧假,从法律规定上讲还真不算违法。

但法律不违法,不代表这事做得对。

规定本身就有问题,40多年前出台的东西,那时候社会结构和现在完全不一样。

现在很多年轻人是爷爷奶奶带大的,感情比父母还深,法律只认“直系亲属”这三个字,可感情不分直系不直系。

也行领导也有他的难处,小公司人少,一个萝卜一个坑,人突然走了工作确实没人顶。

但这不是把气撒在员工身上的理由。

正确的做法是赶紧协调人手,而不是拿“提前三天”这种荒唐规定刁难人。

员工伤心难过的时候,你给他添堵,这梁子算是结下了。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但这里说的“丧假”具体指什么,要参照1980年《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只有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才适用。爷爷奶奶不在法定丧假范围内。

所以这案例里,公司不批丧假不违法,但“提前三天申请”的规定过于机械,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底线,不是天花板,企业做事不能只盯着“不违法”就万事大吉。

内容来源于: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