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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江苏,女子到案自首,但由于怀孕了,就为她办理了取保候审,可哺乳期结束后,

离大谱!江苏,女子到案自首,但由于怀孕了,就为她办理了取保候审,可哺乳期结束后,案件还在审理期间,司法机关就未对女子更改强制措施,结果发现女子又怀孕了,等一审、二审判决后,女子又要开始生产了,司法机关只能等她哺乳期结束后准备收监,可就只剩一个星期的时候,发现女子又怀孕了,对方又申请了监外执行,要知道,女子在案发前就已经离婚了,处于离异状态,孩子出生的时候,父亲那一栏是空白的,三个孩子也都随她姓,这就让同案的另一名犯人不服,自己都去服刑了那么久,可是女子却一直没去。

孙某是学财务的,后来也在一家公司做财务经理,前途不错。

对于1987年出生的人来说,能够坐到这个位置,已经是非常高光的履历了。

可是她心里一直发虚,因为任职期间做过错事,夜夜做噩梦、睡不安稳,于是在2021年9月3日,主动投案自首。

交代自己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

当时她已经怀孕,在同年10月1日办理了取保候审,让她回去安心养胎,必须做到随叫随到。

回去后的同年12月6日,孙某顺利生产,孩子需要母乳喂养,哺乳期一直持续到2022年12月5日结束。

原本到这个时间就可以依法收监。

但当时案件仍在审理阶段,还没有下达判决,所以司法机关暂时没有对孙某变更强制措施。

次年2023年1月,工作人员核查时,发现孙某再次怀孕。

案件持续推进,在2023年2月24日一审开庭判决,孙某因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40万,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因为孙某1月份再次怀孕,同年10月顺利生产,哺乳期顺延至2024年10月4日到期。

工作人员计划待她哺乳期结束后立刻收监服刑。

可就在哺乳期到期的前一周,也就是2024年9月27日,工作人员发现孙某第三次怀孕。

孙某随即再次申请监外执行。

工作人员对此事深感蹊跷,孙某早在案发前就已经离异,每一次生育,出生证明父亲一栏均为空白,孩子全部随母姓。

四年之内接连生育三个孩子,次次卡点怀孕,明显存在恶意规避服刑的嫌疑。

这件事也让同案人员极度不满。同案另一名朱姓男子,因虚开发票、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朱某早已入狱服刑多年,而孙某屡次通过怀孕、哺乳期拖延,始终未收监服刑,朱某及其家属心里极度不平衡。

后续媒体致电相关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对方表示:今年6月份,已接到法院通知,孙某已被正式收监服刑。

这件事才算终于尘埃落定。

网友们对此事也是唏嘘不已,母亲锒铛入狱,接连三个孩子从小缺失母爱,最无辜、最受苦的,还是这些孩子。

很多人都会疑惑,法律明明规定孕妇、哺乳期女性可以不用坐牢,孙某四年三次卡点怀孕生子,是不是靠着生孩子就能一辈子躲开监狱?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大家一定要盯住两个字:可以,而不是必须、应当。

法条的初心是人道主义,保护新生儿与孕妈,是法律的温情,但温情绝不能成为罪犯逃避惩罚的漏洞。

孙某离婚单身、孩子生父信息空白,次次卡在收监前夕怀孕生子,动机一目了然,根本不是正常的家庭生育。

既然法条允许哺乳期监外执行,那孙某每一次怀孕、哺乳,司法机关为什么一开始不能直接拒绝?

案件审理有法定流程,孙某自首归案时已经怀孕,侦查阶段依法不能关押,只能办理取保候审。

判决没有下来之前,刑期没有敲定,根本没办法提前收监。

前两次怀孕刚好卡在审理和交接阶段,办案机关只能依法走流程,但全程都在留意她的异常举动。

同案的朱某已经踏踏实实服刑多年,孙某拖着三年六个月刑期迟迟不入狱,难道监外执行的时间全都能抵扣刑期吗?

正常的孕期哺乳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但刻意靠怀孕躲坐牢,法律不会无底线包容。

前两次生育是客观事实,只能顺延收监,可接连三次精准卡点,早已违背制度初衷,检察院能够全程监督,督促法院严格把控监外执行门槛。

那为什么这起案件拖了四年,直到今年才最终顺利收监?恶意怀孕规避刑罚,到底有没有边界?

生理上的怀孕无法造假,但司法裁量拥有底线。

法官可以结合她离异、频繁备孕、没有抚养规划等细节,认定是恶意逃避服刑。

只要孕期、哺乳期结束,剩余刑期没履行完毕,就必须立刻收监。

最后很多网友心疼三个孩子,母亲入狱,孩子无辜,法律在打击犯罪的时候,会不会忽略未成年人权益?

刑罚只惩罚孙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不会牵连无辜的孩子。

孩子可以交给家人抚养,也能寻求民政帮扶。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