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不能满足丈夫,男子就准备到外面找小女人,跟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保持了长达10年的婚外关系。每次出去找她,男子都会转钱,有其他消费,小女人也会找男人要,就这样,10年里,男子给了小女人46万多,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妻子得知后决定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把小女人给告了,要求她还钱。
得知人家原配找她要钱,小女人还抑郁了,说每天都做噩梦。
说起来这两人的往来也挺有 “章法”,平时见面少不了转钱,逢年过节 520、1314 这种带特殊寓意的红包更是没断过,日常里赵某要交个房租、买个东西,也会直接开口跟王某要。
一来二去十年下来,银行流水拉出来明明白白,前前后后连转账带各类开销,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里掏出去的钱,算下来有四十七万多,扣掉一笔双方都认的两百块真实消费,剩下四十六万多全是无偿给出去的。
原配刘女士发现的时候,说天塌了有点夸张,但心里的堵得慌肯定是真的。她是跟王某打离婚官司查流水的时候揪出这笔账的,不光有转账记录,还拿到了两人的通话录音 —— 王某自己都亲口承认,跟赵某维持了十年不正当关系,甚至还提前提醒赵某小心自己老婆查账。
证据摆得明明白白,刘女士也没含糊,直接把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把钱全退回来。
有意思的是赵某的反应。接到法院传票之后,她到处说自己抑郁了,天天失眠做噩梦,话里话外都是委屈,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就算退钱也顶多退一半,毕竟夫妻财产一人一半,王某那半份总算是他自愿给的吧?
甚至上诉的时候还找了不少理由,一会儿说自己不知道王某结了婚,属于 “善意取得”,一会儿又说这些钱是双方的消费服务费、垫付的开销,不算赠与。
站在旁观者的角度说句实在话,赵某这心态其实挺有代表性的。不少陷入婚外关系的人都有这个错觉:男人自愿给的钱,就是自己的,大不了东窗事发退一半。
但他们没搞明白两个最核心的问题: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在没离婚的时候,是俩人共同共有的,不是按份劈成两半的,不存在 “男方自己那一半可以随便处置” 的说法;第二,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从根上就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从一开始就不认它有效。
法院最后也把这账算得很清楚:十年的往来,全是特殊寓意的转账,还有主动开口要的钱,说不知道对方有家室根本站不住脚;善意取得是正经买卖里的规矩,这种无偿赠与根本沾不上边。
所以一审二审都判了,赵某得把四十六万多全额退回去,还要按标准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连诉讼费都得承担绝大部分。
我倒觉得,这事儿最值得琢磨的地方,不是第三者该不该还钱,而是整件事里最该担责的男方,反而像个 “隐身人”。
钱是他偷偷转的,婚是他先背叛的,十年里两头瞒,到头来还钱的是第三者,他除了把家里的积蓄造光、把婚姻搞碎,好像没掏半分额外的代价。
有人说原配不告丈夫是顾念旧情,也有人说这是聪明,先把外人手里的钱拿回来,自家的账关起门再算。可站在情理上说,只盯着第三者骂,却放过了主动越界的男方,本身就有点不公平。
当然了,赵某也算不上真的无辜。十年时间,说完全没察觉对方有家庭,很难让人信服。拿抑郁、做噩梦来博同情,更像是一种讨价还价的手段 —— 真觉得愧疚,当初就不该一次次伸手要钱。
说白了,当初抱着走捷径的心思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最后连本带利吐出来,本质上是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这案子最近刚落槌,其实也给不少人提了醒:结了婚的,别觉得自己赚的钱就能随便往外给,家里另一半的权益,法律是认的;想在婚外关系里捞好处的,也别心存侥幸,天底下没有稳赚不赔的捷径,你以为拿到手的是好处,搞不好哪天就成了要还的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