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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楼栋加装电梯,每家要缴1.8万,4楼一阿姨全程没参与,可电梯建好,她后悔

广州,一楼栋加装电梯,每家要缴1.8万,4楼一阿姨全程没参与,可电梯建好,她后悔了,主动申请要用电梯,可之前有过约定,后期加入要缴原始费用的双倍,阿姨掏了3.6万,终于用上了电梯,可用了不久,她反悔了,凭啥要我多交一倍的钱?她一声不吭,把其他业主告到法院,要求退钱,法院判了!

楼里的业主接到传票,4楼的陈阿姨把他们全体告了,原因是她坐电梯,比别人多交了一倍的价钱。

原来,这栋老楼要加装电梯,这是好事,大家开始挨家挨户的凑钱办理。

可没想到,大部分的业主表示同意,个别人家就不愿意。

陈阿姨住在4楼,她一听价格,每家要缴1.8万,她平时节俭,这笔钱她万万是舍不得。

于是她就提出,她不掏钱,也不参与,等电梯建好,她也不会去坐电梯。

于是,各位业主们就签了协议,等电梯建好后,如果有人要开通坐电梯,必须掏双倍的价格才能办理。

陈阿姨不屑一顾,我就不坐,我自己爬楼梯,这样还能锻炼身体!

电梯很快装好,业主们欢天喜地,从此以后,他们上楼下楼,再也不用承受爬楼梯的痛苦。

尤其是家有老人孩子,出门回家特别的便利,即便是年轻人出门购物,大包小包再也不用发愁往家里搬行李。

陈阿姨一看,她心动了,她年纪大了,上下楼梯越来越费劲。

尤其是看到电梯一响,瞬间就把人送到了自家门口,一阶楼梯都不用上,用的爽利!

她后悔了,立马主动申请要求使用电梯,其他业主们说了,要用可以,那就按照以前的约定,缴纳1.8万的双倍费用,让陈阿姨交3.6万,就给她开通使用权限。

陈阿姨没了办法,只好把钱交了,从此以后,她也享受到了坐电梯的便利。

可时间一长,她心里嘀咕,一样的坐电梯,凭啥要我多交一倍的价格?

她想来想去,越想越气,这不是欺负我年纪大了,逼着我交钱不是?

可是她忘记了,当初装电梯时是她自己不愿意,她虽未反对,但也全程都未参与。

那时候她觉得,1.8万比人金贵,可是当初约定时,她也同意了后期坐电梯要多交一倍多的价钱。

可是这时,她又反悔了,觉得多交钱了,就是明摆着在欺负她。

她一声不吭,把其他业主们告到了法院,她目的明确,她要业主们还给她多交的1.8万!

有人就说了,就该退给她3.6万,直接不让她使用电梯!

也有人说,多交的钱到了哪里?被谁分了?一样坐电梯凭啥要多交一倍?

其实,矛盾的根本不是那1.8万,而是守不守信用的问题。

当初装电梯时,所有业主都要承担风险,钱掏了能不能批下来?施工会不会出问题?

后期维护会不会有麻烦?这些风险陈阿姨全部都没担。

这就等于,邻居们把麻烦都解决完了,她直接过来摘现成的果子。

既然当初约好,后期有人想坐电梯,必须双倍补缴费用,其实就是对前期出钱出力的业主们的补偿费用。

这约定早就定好,是她自己签字同意,不想掏钱就不用电梯,没人逼你交钱,全程都是你自己主动的。

很多人遇事的逻辑,对自己有利就认,等自己占完便宜,转头就说规则不合理。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认为,这个双倍补缴的标准是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自治约定,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因此,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陈阿姨是自愿签的字,就得自己负责任,如今她出尔反尔,到哪都得不到支持。

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你当初选择了不承担风险,就得承担后期使用要多付钱的后果。

既想占尽所有好处,又不想付出任何代价,天底下没有这么好的事情。

因此法院判决,约定是陈阿姨是自愿认可,足额缴费,之后实际使用了电梯。

现在单方面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驳回,一分钱不退!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