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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

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按压女子人中穴并为其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事听着像个荒诞的段子,可它偏偏是写在判决书里的真实案件。

2015年12月28日晚,辽宁灯塔市,男子王某和已婚女子艾乐通过微信认识,发展成情人关系。两人约在出租屋见面,次日下午两点发生关系。才四五分钟,艾乐突然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王某按压了人中穴,没反应。他没打120,也没送医院,而是把尿液擦干净,躺下睡了。

晚上8点醒来,艾乐大便失禁、口吐白沫。他擦了擦,继续睡。凌晨12点,艾乐身体发凉,他还是擦干净,接着睡。第二天早上4点,人硬了,他才开车送去医院。医生一看,心电图直线,早死了。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艾乐符合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胸腹腔压力骤然升高,导致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引发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灯塔市法院一审:故意杀人罪,三年。王某上诉。辽阳中院二审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两年。

刑期只差一年,罪名差了一整个维度。一个案子,两级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定性。到底哪个对?

先弄清楚一个根本问题:王某有没有救助义务?

很多人凭直觉说,情人而已,又不是夫妻,凭啥有义务?法律不这么看。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前提是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从哪里来?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法律行为约定,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先行行为。

什么叫先行行为?你做的事把别人置于危险境地,你就得负责把人捞出来。王某和艾乐在出租屋内发生性关系,艾乐出现危重症状,王某是唯一能施救的人。这个特定时空环境下,救助义务就产生了。两级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分歧。分歧在主观心态。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明知艾乐出现危急状况,负有救助义务却故意拖延不送医,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这是“间接故意”,你明知道可能会死,你不在乎,放任它发生。

二审法院不这么看。王某供述他以为艾乐能“缓过来”。他按压了人中穴,事后也送了医院,虽然送得太晚了。这些行为表明,他不是“希望她死”或者“不在乎她死”,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可能有危险,但轻信能避免。

这个逻辑站得住脚吗?

一个人嘴歪眼斜、小便失禁、口吐白沫、身体发凉。连续三次,从下午到凌晨,整整十几个小时。你说你“以为她能缓过来”,这个“以为”凭什么?凭哪条医学常识?凭哪次生活经验?

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面对这种状况,居然能连续睡三觉,擦三次,就是不打一个电话。这不是“过于自信”,这是“压根没当回事”。过失和故意的界限,有时候就差在那一点点“在乎”上。

好在二审改判了。不然真按故意杀人罪判,三年起步,王某得喊冤。但改判过失致人死亡,不等于他没责任。两年刑期,是对他“见危不救”的法律评价。

遇到这种事,普通人该怎么做?

第一步,别慌,但必须动。人出现意识不清、抽搐、大小便失禁,第一时间打120。你不是医生,不需要判断是什么病,你只需要做一件事:让专业的人来。

第二步,别怕担责。《民法典》第184条写得明明白白: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叫它“好人条款”。你打120、做心肺复苏,就算压断肋骨,也不担责。法律在给你撑腰。

第三步,别跑。跑了,性质就变了。另一个案子,女子发病,男友把人家手机关了,开车在路上瞎转悠,耽误救治,判了故意杀人罪,五年。救不救得活是一回事,救不救是另一回事。前者看命,后者看法。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王某最终判了两年,不是因为他坏,是因为他蠢。蠢到以为人能自己缓过来,蠢到擦完大便接着睡。蠢,在法律上叫“过失”。过失也是罪。

有人说,王某和艾乐是情人关系,本身就不光彩,他不敢声张也情有可原。这话不对。不光彩和见死不救,是两码事。你可以因为害怕婚外情暴露而犹豫几秒钟,但不能因为害怕暴露而犹豫十几个小时。面子再大,大不过一条命。

法律不要求你做个圣人,但要求你做个正常人。看到有人在你面前倒下,打一个电话,这是正常人的底线。王某连这个底线都没守住。

见死不救,在法律上是有代价的。不管你睡在谁的床上,该打的120,一秒都不能拖。

(案件素材源自裁判文书网生效刑事判决书(2018)辽10刑终21号,2026年6月网易等多家法治媒体重新复盘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