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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

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这起当年在辽宁灯塔市引发热议的案件,判决结果迎来大幅反转,案情判决过程十分曲折。

一审法院最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男子三年有期徒刑。但被告人王健(化名)坚决不服判决,自认十分冤屈,主观上没有任何伤人、杀人的想法,完全无法接受该定罪结果。案件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重新审理,直接推翻一审定罪,将罪名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也从三年下调至两年。

据悉,王健为初中文化,常年在家务农,早年曾有故意伤害的违法前科。2015年5月,他通过微信结识了已婚女子吴艳,二人私下发展为情人关系。事发当日上午,吴艳趁着丈夫外出出差,特意精心打扮后前往出租屋与王健赴约。

当日下午两点多,二人在出租屋相处过程中,短短数分钟内,王健察觉吴艳状态异常,不仅发出怪异声响,还出现嘴歪眼斜、身体失控失禁的危急症状。察觉到异样的王健立刻按压吴艳人中施救,但对方毫无反应。

由于缺乏基础急救常识,王健并未意识到情况危急,主观误以为对方只是突发抽搐、轻微中风,短暂休息后就能自行恢复。随后他简单清理现场污渍后,便自顾自行休息入睡。

当晚八点,王健醒来查看,发现吴艳身体状况持续恶化,状态极差。凌晨十二点再次查看时,吴艳双眼斜视、身体冰凉,生命体征濒临消失。即便发现状况持续加重,王健依旧没有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救治,仅简单处理后继续休息。

直至次日凌晨四点,王健发现吴艳彻底失去脉搏、毫无生命迹象,这才彻底慌乱,紧急驾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但医护人员检查后确认,吴艳早已失去生命体征,心电图呈直线,已然离世多时。后续法医出具权威鉴定结果,还原了悲剧真相:吴艳因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腹腔压力骤然剧增,左侧膈肌薄弱部位破裂,最终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简单来说,二人相处过程中的意外外力,直接造成了致命内伤,酿成悲剧。

死者家属赶到医院后察觉异常,随即报警,王健被警方依法抓获。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核心判决依据为先行行为产生的法定救助义务:王健的亲密相处行为,让吴艳陷入致命危险境地,此时他具备法定的救助责任。在被害人生命垂危时,他迟迟不施救、不送医、不报警,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等同于间接放任他人死亡,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但二审法院细致梳理全案证据、结合被告人主观心态后,推翻了一审的核心定性。法院审理查明,王健在女方突发不适第一时间,实施了按压人中的初步施救行为,发现异常后也多次查看对方状态,最终还主动驾车送医。

结合其全程供述与行为轨迹能够证实,王健自始至终没有希望、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恶意,始终错误认为女方身体不适可以自行恢复。其主观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放任、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

罪名随主观罪过形式同步更改,最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中,王健家属已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的从轻情节,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健有期徒刑二年。

一场荒唐的婚外私情,最终夺走一条鲜活生命,彻底摧毁两个原本完整的家庭,让人无限唏嘘。这起案件也留下深刻的法律警示:法律评判从不止看“是否动手伤人”,更看重“是否履职施救”。

当个人先行行为致使他人陷入生命危险,就会产生法定救助义务。漠视生命、拒不履行救助责任,即便没有伤人的主观恶意,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心存侥幸的漠视与拖延,终究会让自己为过错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信源:改编自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灯塔市人民法院公开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辽1081刑初341号)及官方普法公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