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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男子通过网络认识女子,开始网恋,情到深处两人见面在酒店共同居住数日,男

浙江嘉兴,男子通过网络认识女子,开始网恋,情到深处两人见面在酒店共同居住数日,男子为表深情,花了7万多元为女子买了6万多元的钻戒和5000多元的耳环。而女子收下礼物后,将社交状态改为“已恋爱”,但是恋爱对象不是男子,并将男子拉黑,男子气愤了,把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钻戒和耳环,法院的判决出乎男子的意料之外。

男子通过网上认识了女子,两人聊得挺好就谈起了网恋。

后来感情升温,两人见了面,还在酒店一起住了好几天。

男子对女子很上心,为了表达自己的真心,出手也挺大方,花了7万多块钱,买了个6万多块的钻戒,还配了个5000多元的香奈儿耳环,送给了女子。

女子把礼物收下之后,在社交账号上把自己的状态改成了“已恋爱”。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她公布的恋爱对象并不是这个送钻戒的男子,更绝的是,她随后就把这男子给拉黑了,彻底断了联系。

男子气坏了,觉得自己被耍了,他认为自己送钻戒和耳环,就是为了跟对方确定恋爱关系,这应该算是一种“带条件的赠与”。

现在这女的跟别人好了,还把他拉黑,这不就是不讲信用、违背公序良俗吗?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女的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把钻戒和耳环退回来。

女的这边也有自己的说法,她辩称,男子花钱买礼物送给她,就是为了讨她欢心、增进感情的自愿行为,属于一般性的赠与。

她还提到,男子在微信里说过,不要之前买给她的那些东西了。

庭审的时候,这女的倒是同意退还钻戒,但男的认为她还回来的不是原来那一枚,双方在这个事儿上又卡住了。

法院审理下来,关键就一个问题:这男的到底能不能撤销这个赠与,把东西要回来。

法院给出了三个理由,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第一,东西已经送出去了,所有权已经转移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只有在东西还没交出去之前才能反悔撤销

男子已经把钻戒和耳环实实在在地交给了对方,对方也收下了,赠与已经完成,他不再有随便撤销的权利。

第二,恋爱关系不能当成赠与的“条件”。男子说是“带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女的得跟他谈恋爱。

但法院说得明白,恋爱是人身情感方面的事儿,不能拿来当赠与的附带条件,不然就是把感情当买卖了,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他想用“对方没履行恋爱义务”这个理由来撤销赠与,法律上站不住脚。

第三,这钻戒和耳环不算彩礼。这男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来送这些东西的,所以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同时,男的也没有出现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之类可以不履行赠与的法定情况。

法院判决,驳回这男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再上诉,案子已经生效了。

这个结果确实出乎男子的意料。

法官也提醒大家,谈恋爱送东西能不能要回来,关键看是哪种性质的赠与。

像这种为了追求对方、增进感情送的一般礼物,一旦送出去了就要不回来。

除非是像彩礼那种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最后没结成婚,才有可能要回来。

所以在表达爱意的时候还是得量力而行,大额消费之前最好想清楚。

这个案子会让很多人都觉得意外——7万多块的东西,说送就送了,对方转头就跟别人好了,居然要不回来?

但仔细想想,法院判得其实没毛病。

男方觉得自己吃亏,是因为他把送礼这件事理解成了“交易”——我送你钻戒,你就得跟我谈恋爱。

但感情这东西,从来就不是买卖,如果法律允许把“跟我恋爱”当成赠与的附带条件,那会是什么局面?

法院说得清楚,恋爱是纯粹的人身情感关系,不能拿来当赠与的“义务”。

再说这男的自己在微信里说过不要那些东西了,虽然这话不一定算数,但也说明他自己在态度上就前后矛盾。

回过头看,法院的逻辑其实很清楚:东西你已经送出去了,所有权已经转移了,法律上就是人家的了。

除非是彩礼那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否则一般性的恋爱赠与,送出去就要不回来。

感情里的大额消费,出手之前先想清楚——这东西送出去,对方就算明天翻脸不认人,你也得认。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说得很明白——撤销赠与的权利,只在东西还没交出去之前才有。

案件中,钻戒和耳环已经交到女方手里,赠与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男方就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法律保护的是“送出去就不能随便要回来”这个基本规则,否则赠与合同将失去稳定性,人人可以事后反悔。

所以法院驳回男方诉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内容来源于: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