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 4-5 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 3 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事发生在2015年年底,男子王某和已婚的艾乐是微信上聊出来的情人关系,平时见不得光,那天特意租了间偏僻的出租屋见面。
下午两点多,两人刚发生关系四五分钟,艾乐突然就出了状况,喉咙里发出奇怪的声响,跟着嘴歪眼斜,连小便都不受控制地失禁了。
王某当时也懵了一下,赶紧停了动作,上手按了会儿人中急救,可见人迟迟醒不过来,他脑子里冒出来的第一个念头不是拨120,而是犯了嘀咕:这要是叫了救护车,两人的婚外情不就全捅出去了?家里人、亲戚朋友知道了,脸往哪搁?
就这么一念之差,他找了东西把现场的污秽擦干净,居然躺到一边自顾自睡觉去了。你没听错,人都昏迷不醒、状态明显不对了,他选择先睡一觉再说。
到晚上八点多他醒过来,凑过去一看,情况非但没好转,反而更糟了——艾乐口吐白沫,连大便都失禁了。换个正常人这时候怎么也该慌神叫急救了吧?
他偏不,又耐着性子把脏东西收拾干净,翻个身接着蒙头睡。等到半夜十二点他再醒过来摸了摸,艾乐浑身都凉了,连意识都彻底没了,他居然还是硬着头皮没叫人,简单擦了擦身体,又躺回去熬着。
就这么硬拖到次日凌晨四点,王某再伸手探的时候,人都已经僵硬了,这才彻底慌了神,慌慌张张给人穿好衣服,开车往医院送。
医生一检查,人早就没了呼吸,后来法医的鉴定结果也出来了,死因是腹部遭受钝性外力冲击,左侧膈肌破裂引发胸腔积血,最后呼吸循环衰竭,和两人的亲密行为有直接关联。
案子送到一审法院,法官的逻辑很明确:出租屋是你王某选的,人是你约来的,亲密行为也是你共同参与的,简单说就是你的行为把对方带进了有风险的处境,那你就背上了法定的救助义务。
明知道对方已经生命垂危,你整整拖了十几个小时不施救,眼睁睁看着死亡结果发生,这就是放任结果出现的间接故意杀人。最后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了王某三年有期徒刑。
王某肯定不服这个结果,他觉得自己从头到尾没动过杀人的念头,就是没什么医学常识,以为人就是一时晕过去,歇会儿就能缓过来,顶多就是胆子小、怕丑事败露不敢声张,怎么就扣上故意杀人的帽子了?他坚称自己最多是过失,绝不是故意,当即就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把所有细节重新捋了一遍,最后做出了改判。
法院认为,王某事发第一时间确实做了按压人中的施救动作,最后也主动把人送去了医院,从全案的证据和行为逻辑看,他没有主动追求、放任对方死亡的主观恶意,更多是抱着侥幸心理,轻信对方能自己缓过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够不上故意杀人。
最终法院把罪名改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也从三年调整到了两年,对应的正是(2018)辽10刑终21号判决。
说到这肯定有人不认同,都眼睁睁看着人从昏迷恶化到凉透,前后三次醒过来都没施救,这还不算放任?但我倒觉得,二审这个改判,恰恰是抠准了普通人的行为逻辑——一个满脑子只想捂住丑事的普通人,他的第一反应是逃避、是赌一把运气,而不是主动盼着对方死。
说难听点,他是蠢,是自私到骨子里,是把脸面看得比人命还重,但“蠢”和“坏”,在法律的尺子上本来就不是一回事。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毕竟换个角度说,三次直面病危都无动于衷,说完全没有放任的心思,也确实有点站不住脚。
其实这案子最讽刺的地方就在这:王某怕事情曝光丢面子,宁肯半夜起来收拾三四次污物,也不肯拨一通三分钟就能打完的120,最后事情不仅闹得人尽皆知,自己还坐了牢,一条人命也救不回来。
说白了,所有见不得光的关系里,最不值钱的就是侥幸心理。真出了事,别管什么脸面名声,先救人永远是唯一的正确选择,等拖到无法挽回的时候,再争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太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