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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还是意外?细思极恐!”湖北武汉,一男子和搭档正吊在60层楼外刷涂料,突然发

“人为还是意外?细思极恐!”湖北武汉,一男子和搭档正吊在60层楼外刷涂料,突然发现自己腰间那根防坠落的副绳断了。断口整整齐齐,明显是刀割的,下半截四五十米长的绳子直接人间蒸发,可中午收工时绳子还完好无损。两个人下楼来来回回找了好几趟,愣是没找着那消失的半截绳。物业说报警了,派出所说在跟进,但目前谁也不知道那根绳子到底是被谁割的、怎么割的、为什么割。男子说当时脑子嗡的一声,200米高空,有人在你保命的绳子上动了手脚。这事儿还没结论,但想想就让人后背发凉。
 
2026年7月17日,在一栋60层高的居民楼外立面,两名高空作业工人周师傅和谢师傅,正吊在半空中给外墙补刷涂料。
 
那天下午发生的一件事,让这两个常年悬在百多米高空、早已对高度麻木的男人,头一回真切地感受到什么叫“后背发凉”。
 
高空作业这行有句老话:“主绳是饭碗,副绳是命”。主绳承重,是工人上上下下的轨道;副绳系在安全带上的防坠落装置,是万一主绳出事时的最后一道保险。
 
两根绳子都从楼顶天台放下,贴着外墙垂到地面,约200米长。
 
周师傅和谢师傅是搭档,干这行多年,手脚麻利,规矩也熟。
 
每天上工前,他们会先在天台检查绳子的外观和连接器,当天中午歇工吃饭时,两根绳子各自垂在楼体外墙上,周师傅记得清楚“主绳、副绳都好好的,没毛病”。
 
当时楼下地面拉着警戒线,防止坠物伤及路人,按理说非施工人员很难靠近这些绳索。
 
下午6时许,他们从顶层往下,作业到了14层的位置,这时候谢师傅突然喊了一声:“不对,我这根副绳怎么松了?”
 
他低头一拽,绳子的末端就轻飘飘地跟了过来,—整根副绳从某一处断开了,断口以下的十多层、总长约四五十米的绳段竟然整个消失不见,只剩一截孤零零的绳头吊在14层高度。
 
谢师傅把绳头拉到眼前,瞳孔猛地一缩,那绳子的断口整齐得过分,纤维被切断的痕迹清晰可见,不是磨损断裂那种毛糙拉丝的状态,而是干脆利落的切面,像被什么锋利的刃具一下割断的。
 
周师傅当时脑子嗡的一声,和谢师傅一句话没多说,互相看了一眼,赶紧把主绳检查了起码三遍,确认主绳没事,才敢慢慢往下降。
 
两人收工后从一楼开始,沿着副绳原本应该垂落的地面路线来回找了好几趟,那根消失的四五十米副绳像是凭空蒸发了一样,不见踪影。
 
当晚,两人到辖区汉中派出所报了警,做了笔录。
 
当地警方已经受理报案,但截至目前尚未公开通报是否立案侦查、是否调取监控、是否提取绳索送检。
 
不过这里有个值得注意的程序性问题,报案不等于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先进行初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最终认定是人为故意割断,那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但如果查来查去没有明确嫌疑对象,或者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这件事也可能以“意外”或“原因不明”收尾。
 
说句实话,在没有监控拍到、没有目击证人、关键物证又丢失的情况下,这事儿查起来确实棘手。
 
但这案子显然不会止步于“调查中”就没了下文,至少要查清楚这绳子到底是怎么断的。
 
从法律角度,断裂原因若查实为人为,则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要求行为人的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等具有同等危害性,且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事发地系60层居民楼,楼下为公共通道,高空悬吊的副绳被割断,不仅威胁谢师傅个人安全,一旦绳索坠落或工人失稳,掉落的工具、断裂绳段均可能砸伤楼下过往行人。
 
行为人明知该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而为之,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则升格至十年以上至死刑。
 
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证据显示行为人具有剥夺谢师傅生命的特定主观故意,如存在私人恩怨等,虽然副绳断裂未直接导致死亡结果,但该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工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小区物业作为该楼栋的管理者,对楼顶施工区域及外墙环境负有巡查、监控和封闭管理义务。如果有人能轻易进入高危区域并破坏绳索,物业存在失职嫌疑,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