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5年12月28日,辽宁灯塔市,一间普通出租屋里,一场偷偷摸摸的婚外情,最终闹成了一起刑事案件,也毁掉了两个家庭。
当天,吴艳趁着丈夫出差,牵着小狗来到王健租住的房子,两人刚发生关系没几分钟,吴艳身体突然出现异常。
她喉咙发出奇怪的声音,嘴角和眼睛开始歪斜,很快又出现大小便失禁,整个人彻底失去意识,面对突如其来的状况,王健一下慌了神,他觉得对方可能是中风,掐了掐人中,没有任何反应。
看到床铺被弄脏,他没有想着赶紧叫救护车,反倒忙着替吴艳擦洗身体,收拾床铺,忙完以后竟然躺下睡觉。
到了晚上8点左右,他再次醒来,发现吴艳又失禁了,嘴里已经开始吐白沫,人依旧叫不醒,他还是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120,只顾着继续清理,然后又躺下睡觉,等到半夜0点,他第三次醒来,吴艳身体已经变得冰凉,双眼歪斜,小腿还出现了烫伤的痕迹。
眼前的一切已经足够说明情况非常危险,可王健仍旧抱着侥幸心理,再一次替她擦洗干净,然后继续睡觉。
一直拖到凌晨4点,他第四次醒来,伸手一摸,已经感觉不到脉搏,这才急急忙忙把人送到医院,遗憾的是,医生确认吴艳早已死亡,一切都来不及了。
事后法医的鉴定报告给出了一个极为罕见的死因——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结论指出,吴艳符合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内压力梯度骤增,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胸腔积血,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就是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因为外力冲击导致了她体内膈肌的破裂,这在临床上都属于极为罕见的情况。
案发当天清晨6点35分,吴艳的姐姐吴霞拨打妹妹手机,接电话的是王健。据判决书显示,王健在电话里只说吴艳“发病”了,人在医院。
等吴家人赶到灯塔市中心医院时,看到的是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的遗体。急诊科医生李红后来作证,她做了心电图和血压检测,确定吴艳早就没了心跳。
从下午两点多出事,到第二天凌晨四点送医,整整十四个小时。王健睡了又醒、醒了又睡,前后四次醒来,见证了吴艳从口吐白沫到身体冰凉,甚至发现她的小腿、大腿后侧和腰部因为长时间接触热炕面,出现了低温烫伤和掉皮。
这些细节在判决书里写得清清楚楚——在那漫长的十几个小时里,王健反复做的只有一件事:清理床铺、擦洗身体,而不是拨打那个能救命的电话。
一审法院认定王健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王健不服,提起了上诉。他的辩护人甚至提出王健无罪的意见,理由是王健不是没有作为——他掐了人中,也清理了污秽,最后还把人送去了医院,他只是没想到情况会这么严重。
但这个案子真正的转折点在二审。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健的罪过形式不属于间接故意。
什么意思呢?简单说,间接故意是“知道可能发生死亡,但放任不管”,而王健反复供述里提到的“以为过一会儿能缓过来”,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
他意识到危险,却盲目相信自己能应付,结果把唯一能救人的时间耗光了。二审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王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从三年降到了两年。
回头看这个案子,真正让人脊背发凉的,不是那罕见的死因,而是王健在那十四个小时里一次次醒来、一次次选择躺下的冷静。
法律为什么最终认定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杀人”?核心就在于一个判断:王健到底有没有“放任”吴艳去死的念头。
二审法院采信了这样一个逻辑——从王健事后给吴艳姐姐打电话、最后把人送去医院这些行为来看,他没有“希望”或“放任”死亡发生的心理,他的问题在于“盲目自信”。这恰恰是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最微妙的界限。
把这件事放在更广的坐标里看,婚外情走到最后,往往不仅是感情上的两败俱伤,它随时可能滑向刑事犯罪的深渊。
这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谴责,而是实实在在可能摧毁人生的“高危行为”。而王健真正致命的,或许不是那一下外力,而是他从一开始就把“掩盖丑事”排在了“救人”前面——这种权衡本身,就是对生命最大的漠视。
对于吴艳的家人来说,那个清晨接到陌生男人电话说“发病了”的那一刻,这个家就已经碎了。案子虽已尘埃落定,但留给所有人的警醒是:有些责任错过那一瞬间,就再也追不回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