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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一男子7年前花3万多买了一根84克的大金链子,有个牌友经常喝酒,称兄道

江苏扬州,一男子7年前花3万多买了一根84克的大金链子,有个牌友经常喝酒,称兄道弟,看上链子要借去撑几天面子,男子抹不开脸借出去了,嘱咐别弄丢。谁知,金链子再没回来。男子隔三差五地要,牌友今儿推明儿,明儿推后儿,理由换个不停。后来干脆说链子转手借给老表了,老表弄丢不说,人还犯事进去了。如今金价猛涨,链子值十多万。记者找上门,牌友在电话里撂下一句:年底前解决。至于这回是不是又是推话,谁也不知道。
 
据悉,2018年前后,袁先生买下一条84克重的黄金手链,花了三万多元。
 
那时候,金价还不像如今这般烫手,这条手链也不算特别,和千千万万条金链子一样,被打磨得锃亮,沉甸甸地坠在手腕上。
 
他记得当时柜台里的灯光打在手链上,晃得人眼晕,他喜欢这份沉甸甸的踏实感,平日里不常戴,只在重要场合才拿出来,算是给自己添点底气。
 
也就在那一年,他在牌桌上认识了史某,男人之间的交情有时候来得莫名其妙,几圈麻将下来,再碰几次酒杯,就能称兄道弟。
 
史某嘴甜,会来事,很快成了袁先生饭局上的常客,两人隔三差五约着吃饭喝酒,唱着跑调的歌,醉醺醺地搂着肩膀走出KTV。
 
有一天,史某的目光落在了袁先生手腕上,那条金手链在灯光下一闪,史某的眼睛也跟着一亮。
 
史某客气的说道:“老哥,这链子真漂亮,借我戴几天呗?”
 
袁先生犹豫了一下,毕竟三万多的东西,也不能说借就借。可转念一想,都是兄弟,人家开口了,驳面子不好看。
 
他摘下手链递过去,嘴上加了句:“别弄丢了,记得还我。”
 
史某接过手链,往自己手腕上一套,笑得满口答应:“放心,过两天就给你送回来。”
 
这一“过两天”,就过了七年。
 
起初的几个月,袁先生没太放在心上,兄弟借去撑撑场面,过些日子自然会还。可当他第一次发消息问起时,史某那边回得轻描淡写:“再戴几天,快了快了。”
 
后来袁先生再问,史某的理由也是花样翻新,可能的理由如:“最近手头紧,等周转开就还”“在外地出差,回去就送过来”“家里有点事,过阵子再说”……每次都有新由头,每次都是“快了”,每次都没有下文。
 
袁先生心里那点不快,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如今随着市价攀升,那条链子,已经值十多万了。
 
无奈之下,袁先生选择找记者介入,记者拨通了史某的电话,电话那头,史某的语气听起来并不慌张,甚至有点理所当然。
 
他说,手链早就没了,他后来又把链子转手借给了自己的老表,老表戴着出去,不知怎么就给弄丢了。
 
更麻烦的是,这位老表因为别的事犯了事,人已经被抓了进去。
 
史某在电话里补了一句:“年底前我会解决。”
 
这条金手链的流浪路线图还是比较清晰的,从袁先生的手腕,到史某的手腕,再到老表的手腕,最后不知所终。
 
而老表如今身陷囹圄,想问也问不出个所以然来。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条流浪的金手链牵扯出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却足以让大家一头雾水。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袁先生购买并持有黄金手链,依法对该动产享有所有权,而袁先生将金手链交付史某佩戴,双方口头约定“戴几天就还”,此系典型的借用合同关系。
 
袁先生保留所有权,史某仅取得借用期间的使用权,借用期限届满后,史某继续占有手链即丧失合法依据。
 
此时,袁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史某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史某未经袁先生同意,将手链转借给老表,该行为直接违反借用合同的附随义务。老表将手链弄丢,导致史某无法履行返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同时,史某将他人贵重财物擅自转交第三人,未尽妥善保管之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
 
史某的过失行为与袁先生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老表虽为实际丢失人,但袁先生与老表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史某不得以“是老表弄丢的”为由对抗袁先生的返还或赔偿请求,史某赔偿后可另行向老表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基于此,案中手链灭失具体时点不明,且史某通过七年拖延致使金价大幅上涨,若以七年前三万多元购买价赔偿,实质上是让违约方因拖延行为获利,有违公平原则。
 
司法实践中,若灭失时间无法查明,通常以起诉日或判决日的市场金价为基准计算赔偿额。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时效中断。
 
袁先生七年持续催讨,每一次催讨均导致时效重新计算,史某难以主张时效抗辩。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