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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嫖成功?”湖北黄冈,一男子在某工地干活,意外从高处摔落后身亡,获得一笔116

“白嫖成功?”湖北黄冈,一男子在某工地干活,意外从高处摔落后身亡,获得一笔116万元的工亡赔偿金。谁知,分居10多年的妻子得知消息后,赶回来张口就要91.6万。然而,妻子与前夫的儿子曾在电话中表态让大伯去跟老板谈赔偿问题,还签了授权文件及放弃赔偿的声明。可是,钱刚到手没捂热,妻子一纸诉状把大哥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赔偿金。法庭上,一个说“我是他法律上的妻子”,一个说“他躺医院的时候你在哪”,谁也不服谁。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09年,时年37岁的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彼时,王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陈某乙,与陈某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
 
婚后,陈某与王某并未再生育子女,陈某乙便成了这段婚姻关系中唯一的孩子。
 
然而,在陈某去世前的十余年光阴里,他与妻子王某早已形同陌路,长期分居两地。
 
两人虽在法律上仍是夫妻,但在现实生活中,早已断了情感与生活的交集,各自过着几乎完全独立的日子。
 
2025年9月某天,53岁的陈某在脚手架上忙碌,在作业时突发意外,从脚手架摔了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的哥哥陈某丙在得知弟弟去世的消息后,试图联系王某,但王某因故未能及时出面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丙辗转联系到了陈某的继子陈某乙,陈某乙在电话中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和处理继父的后事,并全权委托陈某丙处理一切相关事宜。
 
在陈某丙安排的律师见证下,陈某乙以书面形式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及《放弃继承权及索赔权声明书》。
 
事后,陈某乙未将此事告知母亲王某,甚至还建议陈某丙最好不要打扰王某。如此一来,陈某丙便成了处理弟弟后事的唯一主事人。
 
陈某丙以近亲属的身份,与陈某生前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最终签订了一份工亡赔偿协议。
 
根据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16万元。
 
陈某丙领取这笔巨额赔偿后,支付了处理弟弟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以及委托律师处理赔偿事宜的律师费9.28万元。
 
然而,当王某得知丈夫的工亡赔偿金已被陈某丙全部领走后,当即找上门要分钱,但遭到陈某丙拒绝。
 
2025年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丙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属于自己和儿子陈某乙的赔偿款份额,共计91.6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王某认为,自己是陈某的法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获得赔偿金的大部分份额。
 
而陈某丙则辩称,弟弟与王某分居多年,王某对弟弟的生活不闻不问,未尽到妻子的责任,反而是自己作为兄长,多年来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了弟弟诸多帮助和照料,理应多分。
 
继子陈某乙则在法庭上再次明确表态,放弃对陈某工亡赔偿款的一切权利。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法院指出,王某与陈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虽分居十余年,但从未办理离婚登记,属于陈某的合法配偶,依法属于法定近亲属范围,是工亡赔偿金的法定权利人之一。
 
同时,虽然王某与前夫的儿子陈某乙签署了放弃赔偿声明,但其声明未经王某本人签署或事后追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法院进一步指出,处分赔偿请求权属重大权利处分,应由权利人本人作出意思表示,陈某乙虽为王某之子,但成年子女无权代理母亲处分财产性权利,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而陈某丙知晓王某系配偶,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直接联系王某核实意愿,不足以构成善意相对人,该声明对王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院认为,陈某丙领取全部赔偿款后,占有本应属于王某的份额,缺乏法律上的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因此受到损失,有权请求返还其应得份额。
 
不过,法院进一步指出,工亡补助金非遗产,系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分配比例法无量化规定,应综合考量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关系及扶养义务履行情况。
 
本案中,王某与陈某分居十余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陈某丙长期照料弟弟生活、处理丧葬及索赔事务。
 
基于此,一审法院酌定王某40%、陈某丙60%的份额。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丙向王某返还36.64万元。而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婚姻不是一张纸,是实实在在的责任与陪伴。不尽夫妻义务,权利或许还在,但份额会打折。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