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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某村村民把房子租给一46岁女子后,不管不顾。谁知,这个女子是个失足女子

广东广州,某村村民把房子租给一46岁女子后,不管不顾。谁知,这个女子是个失足女子,在这个房子里干起见不得人的“生意”,为陌生男子提供特殊服务,被警方抓了个正着。警方除对涉黄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对该村民罚了500块钱,更致命的是,村规民约白纸黑字写着:出租屋涉黄,扣发当年全部分红。那可能是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损失。随后,村里发布一纸通告,扣发涉案村民当年全部分红。网友直呼:管不好租客,真的会“破产”。
 
据悉,白云区某村的村民谢某某有套房子出租,对外进行出租,租给了46岁的康某某,但谢某某不知道的是,康某某偷偷在这里从事非法交易。
 
在村里人看来,她或许只是某个外地租客的家属,又或者只是一个深居简出的普通打工者,总之,没有太多人真正关注过她的来历。
 
巧的是,谢某某对出租的房子不上心,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这也给了康某某可乘之机,利用这个房子做“生意”。
 
7月19日,康某某与一男子符某某达成交易,约定来到谢某某的房子里,两人在这个房子里发生了亲 密关系。
 
那一天,村里并无异样,但平静的表象之下,一场由派出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的清查行动正在悄然展开,行动的目标,是辖区内可能存在的治安隐患。
 
当警方敲开谢某某的房门时,康某某与符某某正在“干着活”,被抓了个正着,两人直接被吓瘫了。
 
经过现场盘问和检查,警方很快确认,符某某和康某某正在这间出租屋内从事非法交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方当场将两人控制,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符某某和康某某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这间涉案出租屋的屋主谢某某,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严重的疏漏,没有对租客康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有效核实和登记。
 
随后,警方对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屋主谢某某开出了罚单,罚款500元。
 
很快,这件事传开了,村里介入调查,确认了谢某某的违法事实。
 
依据《村规民约》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租屋内发生涉黄、涉赌、涉诈、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公安机关、市场监督认定的,扣发屋主当年全部分红。”
 
同时,《股份章程》第二十八条之三也白纸黑字地写明:“本社成员股东名下出租的物业(含出租屋)内发生涉假案情、存放或加工烟草、涉黄涉赌及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扣发业主本人当年应发分红。”
 
随后,村里毫不含糊地执行了规定,扣发谢某某当年应得的全部分红。
 
这笔分红的数额,远非500元罚款可比。对于许多村民而言,集体经济的分红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支柱,甚至可能是全年最大的一笔进账。
 
通报发布后,村里炸开了锅,议论纷纷,有同情谢某某“损失惨重”的,但更多的则是感到“后怕”。
 
许多屋主开始默默对照自己的出租屋,心里盘算着租客的信息是否登记完全,身份证复印件有没有留存,有没有及时向村里和派出所报备。
 
那些曾经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房东们,此刻才真切地意识到,那间向外出租的房子,不仅仅是每个月的租金收入,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公安机关对屋主谢某某处以500元罚款,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村里扣发谢某某“全部分红”,究竟是内部自治还是变相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谢某某处以500元罚款,正是适用了“情节较轻”这一档,且认为谢某某将房屋出租给康某某使用,并不知道其利用出租屋实施犯罪活动。
 
而若屋主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实施犯罪活动却不报告,处罚更重,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面临五日以下拘留并处更高罚款。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就本案而言,村里对谢某某作出扣发分红决定,本质上是内部治理手段,而不是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问题。
 
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具体而言,涉案村里依据本村施行的村规民约对谢某某作出扣发当年分红的决定,该村村规民约系经过村民大会通过,对包括谢某某在内的村民都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当执行。
 
当然,谢某某如果认为决定侵害了其权益的,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但难度较大。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