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63 岁李阿姨通过网络平台预约 360 元纹眉套餐,消费结束合计支付 6800 元。双方产生争议,消费者认为存在低价引流加价推销,美容院则表示升级项目系顾客自愿签署合同确认。记者介入后将纠纷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
2024年3月19日的公开报道中,求助人被称为李阿姨。李阿姨向记者说明,进店时看中的只是低价纹眉,结账数字却远超原先打算,李阿姨对此难以接受。
美容院负责人李女士没有回避加价问题,负责人承认店内会向顾客介绍档次更高的服务,但强调升级项目需要顾客自行选择,李阿姨还在金额为6800元的合同上签了字。
店方同时表示,项目做到一半时,李阿姨才提出不再继续。双方说法不同,退款数额迟迟谈不拢,争议也从价格高低转到两个更关键的问题,消费前是否充分说明,已经实施的项目究竟属于什么性质。
这个区别并不只是叫法不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监管说明提到,2009年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调整后,纹眉、纹眼线、纹唇等普通纹绣没有继续列入医疗美容项目。
2018年4月25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人员根据12320投诉线索,到光谷世界城一家店铺检查。
现场发现激光美容治疗仪和消费记录,经营者孔慧只能出示美甲、纹绣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法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月8日,孔慧接受调查,确认现场设备与培训教材记载的激光仪一致。执法部门认定,使用激光去文身、去文眉、处理色素性皮损和皮肤增生物属于医疗美容。
5月21日处罚生效,违法所得330元和一台激光仪被没收,另处罚款1500元。这个案例说明,顾客同意接受服务,只能证明存在消费选择,不能代替机构许可和操作人员资质。
合同签字也不是判断退款问题的唯一依据。2025年3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王某在一家医美公司预充值,知情同意书和会员消费明细约定,款项支付后不再办理退还。王某在付款当晚和第二天多次提出解除合同,医美公司拒绝后,王某向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并获支持起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项内容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相关服务尚未实际履行,王某提出退款也未超过合理冷静期,最终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但扣除已经领取的赠品费用。
再看郑州这笔6800元消费,合同、付款和项目进度都应放在一起审查。已经明确告知并完成的服务,消费者不能只因事后觉得昂贵就要求全部退回;
尚未实施的项目、含糊说明的增项以及可能涉及医疗美容的操作,也不能仅凭签字表认定告知充分。记者后来把纠纷反馈给属地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参与协调后,李阿姨与美容院达成协商。
低价项目之后出现大额升级消费,商家必须把项目、总价、风险和资质说清楚,消费者也要在操作开始前看清明细并保存广告、合同和付款记录。
信源: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