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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男子购入14吨胖头鱼,并自行印制带有“查干湖胖头鱼”商标的包装袋,分装

吉林松原,男子购入14吨胖头鱼,并自行印制带有“查干湖胖头鱼”商标的包装袋,分装进行售卖。后男子被举报售卖伪劣产品,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男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罚金32万元。可再审时,男子又被认定存在违法事实,但不构成犯罪。后男子向公安机关索要那14吨胖头鱼时,却得知鱼早已被销毁的消息,气得向公安机关索赔90万元,但遭到了拒绝,他们不承认管理失当。无奈之下,男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赵某早年靠水产生意谋生。在2012年末到 2013年初的时候,赵某从某批发市场购入14 吨胖头鱼,存放在冷库中。

之后,赵某自行印制带有 “查干湖胖头鱼” 字样的包装,认为弄上这个噱头,不仅可以提高售价,还能吸引更多人前来购买。

可没想到的是,赵某这边才分装完毕打算销售,就被人给举报了。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介入调查,认定赵某涉嫌销售假冒商品。

公安机关介入后,认定赵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是对这14吨胖头鱼进行了查封,并要求冷库的管理方不得擅自转移胖头鱼,并且要妥善保管。

然而才过了2个多月,冷库的管理方就通知公安机关,胖头鱼大面积出现腐烂变质。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处理,直到一个多月后,14吨胖头鱼全部腐烂变质,只得进行销毁。

之后,案件正式开庭。

赵某在法庭上坚称自己销售的胖头鱼是真的,不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说法,但又更改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未经同意擅自给自己购买的胖头鱼贴上“查干湖胖头鱼”的驰名商标,已经严重侵权,故判决赵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32万元。

赵某不服判决,满心委屈,坚信自己的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所以提起了上诉,想要改变这个结果,但二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请。

赵某并未放弃,继续申诉。在2022年的时候,再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定赵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只是行政违法,还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因此,再审法院进行了改判,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宣告赵某无罪。之后,案件交由了市监局处理。

沉冤得雪的赵某在得知那14吨胖头鱼已经被销毁后,满心地不甘,随即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付90万元的财产损失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公安机关直接驳回了赵某提出的赔偿诉求。

之后,赵某申请复议,但因超限没有被受理。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对于这些水产品来说,属于易变质物品,如果未及时处置,极易出现腐败变质等情况。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生鲜食品等易变质财物,权利人明确的,可依法拍卖变卖,款项存入专用账户,不得长期封存放任损毁。

面对胖头鱼的腐烂变质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第一时间查验、评估,经负责人批准后拍卖或变卖,保存变卖价款。

然而公安机关得到冷库通知后,未能及时处理,这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14吨胖头鱼全部灭失,给赵某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应当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经过核算,判决公安机关应当赔付赵某的损失62.7万元。

公安还不服,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诉,但遭到了驳回。

最后,这起案件说明了一点,司法纠错机制还是管用的,否则赵某就要蒙受不白之冤了。既然赵某被认定无罪,那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就应当支付国家赔偿,涉案法官也要进行追责,相关执法人员要一一问责过去,否则这样的事还可能会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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