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名女子进到试衣间,排泄了十分钟才出来,还把卫生纸塞到沙发下面,最后跟没事人一样离开。店主闻到气味后开始排查,发现试衣间里面不堪入目。她理解女子的难处,但不理解对方为什么不告而别,留下自己来打扫,因此把视频发布到网上,女子很快从视频里认出了自己,她给店主留言放狠话,扬言要把店铺给砸了。
事发当天,一名女孩走进店内。进店之后,她始终捂着腹部,状态局促不安,能明显看出身体极度不适。
四处没有公共卫生间,身体的不适感已经无法忍耐,情急之下,女孩径直走进店内试衣间。
在试衣间内解决完生理问题后,女孩没有停留,没有告知店主,没有做出任何说明,独自默默离开店铺。
直到后续整理店铺卫生时,店主才在试衣间发现污物,只能独自清理干净所有脏乱。
店主事后坦言,自己并非不能理解突发状况。
如果当时女孩能够主动说明身体不适,哪怕简单解释一句,自己根本不会计较,也不会心生不满。
真正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事发之后一声不吭、悄然离去的回避态度。
满心委屈的店主,一时情绪难平,将店内监控视频发布到网络。
视频虽然做了简单打码处理,但遮挡并不严密,女孩自己依旧能够一眼认出画面里的自己。
也正是这一举动,让原本简单的生活小事,彻底变复杂。
监控视频在网络传播后,当事女孩看到了自己的画面被全网公开。
但她并没有主动联系店家沟通、道歉或是承担清洁损失,反而私信店主,言语激烈,还做出上门闹事、砸店的威胁。
这也让店主十分不解,明明做错事、制造麻烦的是对方,自己只是讨一个公道,最后对方不仅毫无歉意,反倒理直气壮、倒打一耙,让自己满心委屈无处诉说。
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
首先,我们先说最根本的起点:在商铺试衣间擅自排泄。
人有三急,情理上我们都能理解、可以包容,但理解归理解,法律上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你占用别人的经营场地,弄脏试衣间,还给店主增加了清洁、消杀的费用,这就是实打实的民事侵权行为。
很多人疑惑:大家反感的重点,为什么不是随地排泄,而是她一声不吭直接走掉?
从法律来讲:突发情急可以被包容,但出事直接跑路、拒不收拾残局,才是真正的法律过错。
就算情况特殊、迫不得已,事后也理应主动说明、道歉、承担清洁费用。
但她选择藏好垃圾、悄悄离开,说白了,就是把自己造成的麻烦、损失,全部丢给店主承担。
情理能原谅窘迫,但法律不认可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
接着我们说店主的行为,也是全网最容易搞错的地方。
很多人觉得:店主已经打码了,怎么还会违规?
记住一句话:法律看的不是你有没有打码,而是别人能不能认出你。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什么算能识别?
本人能认出来、亲戚朋友、熟人一眼就能对上是谁,就构成肖像侵权。
店主本来是受委屈的一方,只是想讨个说法、发泄情绪。
但法律绝对不允许用错误的方式,去对抗另一个错误。
真的维权,完全可以报警、找调解、索要赔偿。
但私自把监控发到网上,哪怕打了码,只要熟人能认出来,就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原本占理的受害者,瞬间在法律上落了下风。
最后我们说女子扬言砸店的过激行为。
这整件事,就是典型的恶性循环。
女子先是自己做错事、逃避责任,可店主曝光视频的行为,确实让她颜面尽失、隐私外泄、个人尊严受到伤害。
但是!对方有错在先,绝对不是你恐吓、报复别人的理由。
哪怕自己受了委屈,也没有资格出言威胁、扬言砸店报复。
所以这件事最深刻的法治启示是什么?
普通人遇到难处,值得被体谅,但体谅不等于不用负责;
普通人受了委屈,值得被共情,但共情不等于可以肆意越界。
弱者一味逃避责任,小事也会变成违法行为;
受害者一旦维权越界,有理也会变成有错。
人与人的情绪对抗,最后只会把一件普通的道德小事,彻底变成双方都有错的法律纠纷。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后浪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