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参加聚餐时,因喝醉了酒,意识模糊。旁边的一名男子见状,瞬间起了色心,便将女子带到酒店开房,趁着女子无法反抗之际,对女子进行侵害,随后扬长而去。直到第二天清晨,女子醒来后,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这才意识到大事不妙,遂赶紧报了警。后来,警方将男子抓获,法院最后是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了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而对于这个结果,女子并不认可,她认为男子应该构成qj加以重判,如何评价此案?
这是热度新闻报道的一则消息。
去年10月31号晚上,陈女士参加朋友的生日聚餐。
饭桌上,大家都在喝酒,陈女士也不例外,跟着在一起喝了不少酒。
一顿饭下来,陈女士最后喝得酩酊大醉,整个人意识迷糊,脑袋昏沉,完全丧失了自主能力。
旁边同学参加聚会的男子孔某见陈女士这个样子,便动起了歪心思。
他随后打着照顾陈女士的名字,偷偷将陈女士带到酒店开房。
进入房间后,孔某趁着陈女士深度醉酒、毫无知觉之际,肆无忌惮地对她实施了各种猥琐行为。
在做完这一切龌龊事后,孔某又直接独自甩手离开酒店,把烂醉的陈女士丢在房间里。
到了第二天凌晨6点多,陈女士才缓缓酒醒过来。
她迷迷糊糊睁开眼,竟发现自己衣服都被褪去,全身赤裸。
她立刻反应过来自己这是被侵害了,当场拿起手机报了警。
警方很快将孔某抓获归案。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方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孔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但考虑到孔某事后有坦白等从宽情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这个结果,让受害的陈女士很寒心。
经历这次侵害后,陈女士身心遭受重创。
原本正常的生活,彻底被摧毁。
陈女士认为,孔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条件。一审罪名定性错误、量刑过轻,根本不足以弥补她的伤害。
为了讨回公道,她又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要求重新审理、从严追责。
显然,从陈女士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罚和她的遭遇的确不符。
陈女士只是正常参加聚会喝酒,有点喝多了,结果被熟人趁虚而入恶意侵害。
而且施暴者还自私龌龊,做完坏事直接溜之大吉,把陈女士独自扔在酒店,事后就靠一句“坦白”从轻处罚获刑1年。
而陈女士则要遭受心理阴影、长期吃药看病的影响,任谁都难以接受。
那么,孔某的行为到底是猥亵还是qj呢?
1、二者核心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发生关系。
qj罪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
而强制猥亵罪,则是搂抱、亲吻、抚摸隐私部位这类发生性关系之外的侵害行为。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只能查实孔某做了搂抱、亲吻、抚摸下 体的动作,没有证据证明他与陈女士发生了关系。
所以,在证据层面定强制猥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孔某的主观想法也很关键。
如果孔某一开始主观上就是想发生关系,哪怕最后没能做成,也可能定强奸未遂;
但根据现有口供和证据里,无法证实他主观上有奸淫的目的,只能认定他是为了寻求性刺激实施的猥亵,所以定性上只能偏向强制猥亵。
3、为什么陈女士觉得该定强奸?
陈女士醉酒时完全失去意识,且全身赤裸,本身具备被性侵的高度嫌疑。
但这类醉酒性侵大多是“一对一”证据,体液、生物痕迹如果没有留存的话,就没法坐实性行为发生,检方和法院也只能按照查实的行为定罪。
当然,如果陈女士申请再审过程中,能够有新证据证明qj,结果可能会发生改变。
总的来说,我们出门在外,尤其是女性一定要好好保护自己,因为有的人会表里不一,你不知道他那张干净的脸庞藏着多么龌龊的心思。
在外聚餐时,尽量不饮酒或少饮酒,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要轻易让自己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切实保证自身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信源:热度新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