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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男子醉驾、超速、出车祸导致当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男子的家属向

内蒙古兴安盟,男子醉驾、超速、出车祸导致当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男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男子醉驾、超速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也支持了保险公司,认为醉驾、超速写入了免责理由中,所以保险公司不用赔偿。可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意见。

据悉,2025年6月份,陈先生在网上自助投保了一份驾乘无忧意外险,理赔额度是15万元。整个投保流程十分方便,陈先生很快就办理完成,并缴纳了保费。

可仅仅一个月后,悲剧发生了。陈先生在酒后驾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撞上路边护栏,当场死亡。

交警队勘察了事故现场后,认定这是单方交通事故,且经过鉴定,陈先生在事发前已经达到了醉酒的状态,他是因为醉酒驾驶和超速、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发生。

因此,交警认定陈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先生的意外死亡让其家属陷入巨大的悲痛,在料理完陈先生的后事后,家属整理了保单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理赔。

家属本打算靠着保险拿到一笔抚慰金,缓解下家庭经济压力。可保险公司却以醉驾、超速属于合同免责情形为由,直接拒绝了赔付。

经过多轮协商,保险公司还是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家属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先生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合同自然对双方都产生效力。既然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酒驾、超速的情况不予理赔,那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一审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认定醉驾、超速均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将这类违法行为写入免责条款合理合法。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家属的理赔诉求。

陈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立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新核查全部证据后,案件迎来颠覆性反转。

首先,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保单、投保页面截图中,关于酒驾、醉驾、超速不予理赔的免责文字并未做加粗、标红、放大等醒目处理,只是混在密密麻麻的文字中简单罗列。

其次,保险公司未提交在陈先生投保时的弹窗提示,或人工讲解免责条款的记录。

二审法院认为,单纯地把条款文字摆在页面上,并不等同于完成法定提示义务。

有人还是不理解,醉驾和超速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法院还支持保险公司赔偿,那岂不是在变相支持醉驾、超速?

其实这是两个逻辑,不能放在一起看待。

二审法院的理解是正确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就是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规定来处理。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不管陈先生有没有实施醉驾、超速,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解释。

虽然陈先生是在网上购买了保险,但保险公司仍应当通过网页高亮、弹窗提示、强制阅读、音视频等方式完成提醒义务。光靠陈先生勾选同意,无法直接认定陈先生知道免责条款的内容。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陈先生家属15万元意外身故金。

最后,我们平时在线上签订某些网络合同时,大部分是匆匆勾选同意,根本不会翻完几千字的合同。保险公司就是抓住这个习惯,把拒赔条款藏在一堆文字里,不加粗、不弹窗提醒,等出事了才拿条款说事,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根本不认可。

不过,我们还是提醒大家喝酒后千万不要开车,开车不要超速行驶,希望大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对于本判决,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