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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个天的大谱!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存了1.8亿,需要用钱时才发现,账户内1.8

离了个天的大谱!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存了1.8亿,需要用钱时才发现,账户内1.8亿的本息,仅剩44万。蹊跷的是,5年来,银行对账单显示正常。经查,资金早就被转移了,尽管所有证据都摆在面前,银行却不承认,甚至甩锅涉案职员:已精神失常,且早已失踪,客户经理已离职。公证处告上法庭,一审、二审被驳回,1.8亿资金无处追讨。

一笔存款,账面上躺着1.8亿多元,真正到柜台查询时,却只剩44万余元。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公证处连续五年收到的对账单、利息回单,看上去都没有问题,这笔钱究竟是怎么消失的?

事情发生在北京一家公证处。2013年12月,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用来存放公证业务收取的费用,之后分16笔从其他银行转入资金,累计达到3.6亿元。

银行安排客户经理刘某负责对接。每个季度,刘某都会上门把对账单和利息回单送到公证处财务人员手中,单据上有银行印文,余额、利息和账户状态也显示正常,时间一长,公证处便形成了依赖上门服务的习惯。

问题在于,这些材料只是纸面上的正常,银行系统里的真实情况早已变了。司法鉴定显示,账户资金从2014年1月就开始被转出,相关款项后来分批进入9家关联企业,以及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和其母亲霍某某的个人账户。

到2017年9月7日,账户实际余额只剩448296.25元,之后基本没有新的资金交易。可公证处拿到的虚假对账单仍在继续更新,账户仿佛还存着上亿元,谁能想到,客户经理一次次送来的文件,竟成了隔开客户和真实账户的屏障?

2018年6月21日,公证处准备动用这笔钱购买大连银行理财产品。当时根据手里的对账单,账户本息合计仍有1.8亿余元,6月29日,双方签订了理财协议,协议上还盖有罗某某的人名章。

办理过程依旧由客户经理上门完成,没有经过柜台核验。等理财产品到期,公证处前往银行兑付本金和收益,银行却迟迟没有给钱,工作人员这才赶到柜台查询。

结果让人当场愣住,账户里只剩44万余元,1.8亿多元本息和此前转入的3.6亿元,大部分早已不见。那份看似完整的理财协议,到底是真业务,还是骗局最后加上的一层包装?

公证处拿出多年保存的对账单、利息回单和理财文件,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却没有直接回应资金为何从账户流出,而是提出这些材料上的银行印文涉嫌伪造,案件涉及重大刑事犯罪,应该先处理刑事问题,再审民事赔偿。

更让公证处难以接受的是,银行把责任推向涉案人员。银行称罗某某已经精神失常并失踪,客户经理刘某也已经离职,相关行为属于个人犯罪,不能代表银行。

但公证处并不是把钱交给了街头陌生人,资金一直在银行账户中流转,接触客户的是银行客户经理,相关文件也带着银行业务痕迹。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制作材料、接触账户、推动资金转移,银行一句个人行为就能完全撇清吗?

法院委托鉴定后发现,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以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确实存在伪造情况。银行提交的网银开通、账户变更等材料中,公证处会计签名也涉嫌被冒用,但公证处公章和法人章是真实的。

这说明有人同时冒用了公证处身份,又伪造银行材料,利用真实印章和内部流程,把一场资金挪用伪装成了正常存款业务。银行的异常交易监测、内部稽核和大额资金管理,为什么长时间没有挡住这些操作?

公证处随后起诉大连银行,要求兑付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暂计金额超过2亿元。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采纳了银行关于先刑后民的说法,裁定驳回起诉。

这意味着,刑事人员没能到案,民事责任也暂时无法审理,公证处的钱就这样卡在了半路。难道只要案件里出现犯罪线索,受害客户就只能无限期等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了一审、二审裁定,要求北京金融法院重新审理。最高法指出,刑事部分查的是罗某某等人是否冒用身份、伪造单据、转移资金,民事部分审的是公证处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以及银行是否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两者不能简单混为一谈。

这也意味着,银行可以追究涉案员工,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主张退赔,但不能只用员工失踪、离职或涉嫌犯罪,回避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责任。

截至目前,北京金融法院还没有作出实体判决,大连银行最终承担多少责任,仍没有答案。对普通单位和个人来说,单据盖章并不等于资金安全,真正关键的核验,还是要回到柜台、官方网银和多渠道对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