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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河北石家庄,70岁老母做保洁捡废品为女儿还债上百万,眼看快还完了,突然又

[微风]河北石家庄,70岁老母做保洁捡废品为女儿还债上百万,眼看快还完了,突然又冒出百万欠款,陌生债主拿着她“亲口”答应的录音逼她还钱,司法鉴定也说录音里就是她的声音,判决结果下来,她急得流泪: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声音是女儿冒充的!
 
信源:极目新闻(手机搜狐网)2026-7-23 七旬老母一审被判替女还债百万,通话录音成为呈堂证供,当事人喊冤 “那是女儿捏着嗓子冒充我”,二审未宣判
 
七十年的光阴,没能换来临退休前的清闲日子。石家庄的容女士今年整整七十岁,每天扛着拖把和抹布,爬上一栋楼的第三十二层,再一层一层扫下来。
 
每月两千元的保洁工资,加上一千六百元的养老金,是她全部的收入。遇上纸壳子和空瓶子,她还要弯腰捡回去卖,多攒一分是一分。
 
日子为什么会紧巴成这样?根子出在二女儿谭某身上。谭某今年三十五岁,离了婚,眼下正因诈骗被关在看守所。
 
十多年里,她在外面到处借钱,扯各种理由问家里要钱,容女士和老伴省吃俭用,前后替她还了一百多万元的债。即便这样,家里还背着二十多万元的外债没还清。
 
谁承想,老两口刚觉得苦日子快到头,一纸传票又送上门来。2024年十一月,一位叫李女士的债主把容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要借款一百零一万九千余元,以及资金占用费。
 
这场官司在2025年八月开庭,容女士于次年五月拿到一审判决书。李女士在诉状里讲,2022年三月一日到四月二十五日,谭某先后向她借了一百八十万元,约定分五期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可谭某只还了一部分。
 
李女士认为,容女士作为谭某的母亲,多次在电话里承诺愿意替女儿还清全部借款。
 
同时,谭某一直使用的微信号是用容女士的身份证实名注册的,谭某用这个微信还款,资金也走这个微信,所以容女士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的关键证据,是三份通话录音。李女士申请了司法鉴定,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把录音里的声音和容女士本人的声音样本做了比对,得出的意见是同一人所说。
 
法院据此认定,容女士多次在录音里表示"明天下午""下个月""月底"偿还款项,数额明确、承诺主动,属于法律上清晰的意思表示,判令她对谭某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容女士接到判决书,整个人都懵了。她从来不认识这位李女士,更没主动打过电话承诺替女儿还钱。
 
她用的只是一台老人机,连微信都不会操作,那个用她身份证实名的微信号,从头到尾都是谭某在用。
 
她想起来,电话那头"答应还钱"的声音,可能是二女儿捏着嗓子、压低嗓门冒充出来的。母女俩年龄差了三十五岁,女儿故意把声音憋粗憋哑,听起来就会显老。
 
鉴定机构回函答复,她提出的质疑均不能成立,不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路子没堵死。容女士又通过网络联系到南京一家检测机构,以个人委托的形式,对那段还款通话录音重新做了检测。
 
结果和北京那份完全相反——倾向认为录音里的声音不是容女士的。二审开庭时,容女士一家当场提交了这份检测报告。
 
2026年七月二十日下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二审的焦点,就卡在那通电话到底是谁打的。
 
两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法官可以考虑另行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容女士的代理律师专门去看守所会见了谭某。
 
谭某承认,当初李女士起诉自己还款的那场官司开庭时,她就当庭说过是冒充母亲的声音,债主李女士则有另一番说法。
 
她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谭某过去常拿假造的银行账户余额骗她,比如谎称"姐,我卡里九十八万被封了,你先借我三五十万周转,缓过去就还你",就这样一直骗下去。
 
对于容女士另行做的录音鉴定,李女士表示自己尚不知情,同时认为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申请,个人委托怕有做手脚的嫌疑。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换句话说,容女士要不要替女儿背这一百多万,关键看"愿意还钱"这个意思表示是不是她真实作出的。录音如果确属女儿冒充,这个"意愿"就不成立,母亲的连带清偿责任也就失去了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讲得很明白: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结合相关事实审查后,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才认定该事实存在。
 
如果反驳证据使得事实真伪不明,就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两套鉴定各执一词,事实恰恰处在真伪不明的状态,这对容女士而言,是一条有利的法律通道。
 
七十岁的容女士,每天还在爬那三十二层楼。和老伴靠保洁工资和养老金过日子,此前咬着牙替女儿填了一百多万元的坑,如今面对又一百万出头的连带清偿判决,实在无力承担。
 
冒充母亲声音、把百万债务甩给七十岁老人来扛,这种事经不起重新鉴定,也经不起看守所里的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