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母亲和继父同居生活32年,可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继父突然离世,留下2套房产。男子认为母亲和继父是1991年在一起生活的,两人构成事实婚姻,自己作为继子,可以继承这两套房子。可继父的兄弟姐妹却认为男子没有继承资格。男子告上法庭,拿出一份重要文件,结局漂亮。
沈先生是跟着母亲长大的,在他的记忆里,自己生父很早就去世了。
1991年,他17岁那年,母亲带着他来到继父俞老伯家,那时他正在读初三,继父对他很好。
后来,他考上中专,继父也没半点私心,依旧拿出自己的工资,给沈先生出了学费和生活费。
在沈先生心里,俞老伯就是父亲一般的存在。
后来他成家立业,也经常带着妻子和女儿回去照顾老人,一家人其乐融融的。
2023年,俞老伯去世,留下了2套房子。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继子,可以继承这2套房子。
可没想到,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却出来反对,称沈先生的母亲和自己兄弟没有领证结婚,两人只是同居关系,沈先生没有资格继承。
沈先生懵了,自己母亲和俞老伯是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的,两人在一起32年,早就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
另外,自己读书时,俞老伯出了生活费和学费,有抚养自己。
老人年迈时,也是自己一家在照顾老人,老人的身后事也是自己办的,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自己可以继承这2套房子。
可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坚持认为,俞老伯是在1996年和沈先生母亲在一起的,两人不属于事实婚姻。
那么,怎么证明两人到底是在1991年在一起的,还是1996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呢?
沈先生找到了周围的邻居,有邻居替他作证,称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是从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的。
居委会也给沈先生出了证明,证明两位老人是从1991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
另外,沈先生还拿出了自己和俞老伯的日常聊天记录,长期以来他喊俞老伯为“爸爸”,自己女儿喊老人“爷爷”。
法院认可了沈先生拿出的证据,认为两位老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且被邻居、亲友认可,构成事实婚姻。
沈先生来到俞老伯家时17岁,还在上学,俞老伯有替他出生活费和学费,沈先生成家立业后,有赡养照顾老人,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沈先生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沈先生可以继承俞老伯的2套房子。
为什么双方就两人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那么在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果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是从1991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人的关系可以以事实婚姻来处理,如果是1996年开始共同生活的,那两人只是同居关系。
关于沈先生是否可以继承老人遗产,还得看双方是否形成了合法的扶养关系。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子女能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核心前提,是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扶养关系。
沈先生17岁尚在求学阶段,属于法律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俞老伯为他支付学费、生活费,完成了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
俞老伯年迈时,沈先生照料老人,处理老人身后事,也完成了对老人的赡养回馈,双向的扶养事实完全成立。
在我看来,沈先生之所以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是因为双方的双向奔赴。
在沈先生未成年需要帮扶时,俞老伯拿出工资供他读书,撑起了他们母亲的生活。
俞老伯年迈后,沈先生反哺老人,照顾老人,一大家子和和睦睦相处了30多年,就连街坊邻居都认可他们一家人。
俞老伯的兄弟姐妹没有参与老人的日常照料,却在老人离世后出来争房产,好在法律是公正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素材来源:看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