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短剧还刺激!江苏常州,男子半夜十一点上门,回收女顾客的旧手机,双方谈好价格3600元,可正要转账时,女子男友突然推门而入。看到孤男寡女共处一室,男友怒了,不由分说,对着男子眼窝就是一记重拳。事后,得知原委的男友自知理亏,直接把价值3600元的手机送给男子当作补偿。男子也不想把事情闹大,收下手机不再追责。
贾先生是做手机回收生意的,虽然店面不大,但生意红火。
事发当天,一位女客户预约他上门回收旧手机,晚上十一点多,店铺关门后,他没有多想,便急匆匆独自上门。
到了女顾客家里,他当场检测手机成色,双方也谈好价格3600元,准备扫码转账,完成交易。
谁料,就在两人掏出手机时,女生的男朋友突然推门回家。
深更半夜,屋里突然多出一个陌生男人,和女友孤男寡女共处一室,男友脑子一热,瞬间暴怒。
他根本不给二人解释的机会,冲上去重重一拳砸在贾先生眼窝,紧接着,对着他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贾先生完全没反应过来,就平白无故挨了一顿打,眼眶淤青红肿,又疼又委屈。
一旁的女客户吓得赶紧上前拉架,急忙跟男友解释清楚,对方只是上门收手机的正规商家,两人只是正常交易,没有任何别的关系。
男友听完,这才明白是自己冲动,误会了两人。
知道自己不分青红皂白动手打人理亏,为了赔礼道歉、平息事情,男友直接将这台原本要卖3600元的手机,送给贾先生,当作赔偿。
贾先生知道对方并非故意,而且道歉态度诚恳,他也不想讲事情闹大,最后收下手机,也不再追究对方打人的责任。
真是一处妥妥的闹剧,但站在男友的角度来看,半夜家中出现陌生男性,换谁都容易多想,吃醋冲动可以理解,但动手打人实在太鲁莽。
不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子男友不管是不是误会,动手打人已经违法,哪怕只是轻微伤,也能对他拘留、罚款。
而且,打人者必须承担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全都要赔。
这次他只拿价值3600元手机补偿,其实远低于正常法定赔偿标准,贾先生算是主动让步。
而且,赔偿最好在警方的见证下进行,这样双方私下赔偿,没有白纸黑字见证,很可能会扯皮,或者遭遇仙人跳。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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