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女子和前夫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女子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并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预留了几万元作为女儿的成长开支。不成想,十多年后,女儿就读中学,开销逐渐增大,前夫靠打零工为生,生活实在有些困难,女儿为此起诉母亲,要求按月给她支付抚养费。女子:我现在没有工作,还要抚养继子女和婚生子女,实在无能为力,更何况离婚时约定了零抚养费,怎么还能出尔反尔?
2013年,张某和妻子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两人的女儿才一岁多,年纪尚小。
经过仔细商量,夫妻俩达成一致协议:女儿交由父亲抚养,母亲不用承担任何抚养费。
考虑到女儿日后的生活和成长,夫妻俩特意从共同财产里拿出几万元,单独留存下来,专门作为女儿的生活费、营养费等成长开支。
父亲张某当时心里很踏实,觉得有这笔存款兜底,再加上自己努力打拼,完全能把孩子养大,便坦然接受了协议内容。
离婚之后,母亲李某开启了新的生活,重组了家庭,多年来也一直按照离婚协议,从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
一晃十多年过去,昔日的幼童长成了初中生,日常学习、生活开销逐年增加。
而父亲张某一直靠务农、打零工维持生计,收入不稳定,没有固定保障。
看着孩子越来越多的开支,家庭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张某心里倍感吃力。
无奈之下,正在读中学的女儿便在父亲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母每月支付抚养费。
为了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女儿还主动提交了村委会困难证明、教育资助相关材料。
女儿表示,父母抚养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事,哪怕父母离婚,母亲也不能完全不管自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消除,离婚后父母仍负有抚养义务。
母女血缘关系不会因离婚协议消失,母亲对未成年女儿负有法定抚养责任。
女儿认为,她目前生活困难,中学开销增大,父亲又没有固定收入,母亲不能以一纸协议免除抚养义务。
面对女儿的起诉,生母李某满心委屈,也十分无奈。
李某也有自己的难处,她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婚后还要抚养继子女和自己的婚生子女,家庭负担十分沉重,根本没有多余的经济能力再支付抚养费。
在李某看来,当年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如今前夫和女儿突然反悔追责,实在不合情理。
双方争议性焦点,就是这份十多年前的零抚养费协议是否有效,时隔多年能否随意变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无欺诈、胁迫情形的免付抚养费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仅抚养方经济断崖下跌、子女费用激增才可调整。
法院认为,当年双方自愿约定母亲不付抚养费,还预留数万元共同财产专供女儿成长,协议公平合法。
双方合法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具备法律约束力。
法律虽规定子女必要时可追加抚养费,但日常开销正常上涨,不属于法定的变更理由。
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父亲的抚养能力相比离婚时大幅恶化,也没有大病、大额教育支出等突发必要开支,仅仅是普通生活开销上涨,不符合追加抚养费的条件。
母亲再婚无固定收入,还需抚养多名子女,负担能力有限,单纯物价、学费小幅上涨不属于可变更协议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生母李某出于亲情,自愿支付一万余元补贴女儿生活,法院予以认可。
后续女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