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真的我要是林女士,我也咽不下这口气。
花近3000万买的宁波慈溪样板间,光开发商说的装修费就快1000万,本来是打算给儿子当婚房的,自己一天没住,光交物业费托物业管钥匙,结果转头物业收了6万场地费,就把你家当公共取景地往外租。
两个剧组上百号人进进出出,淋浴房玻璃碎了、电梯坏了、酒窖里还留着喝剩的酒,两部剧加起来拍了近百个镜头,全国观众都把你家卧室、酒窖、地下室看了个遍。
找去理论还互相甩锅,打官司索赔300万最后只判赔40多万,连侵犯隐私都没被认定,理由是这房子以前是样板间,内部早就公开了,你没住过就没留下个人私密痕迹。
这逻辑说出来真的有点离谱啊,合着我买了样板间,这房子就永远是公共展示品了?自己的合法私宅,哪怕我一天没住,难道外人就有权利随便进?那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合着到剧组这儿就不好使了?
你们觉得这种情况算不算侵犯隐私啊,换你是林女士你会接着上诉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