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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青红皂白就扇人耳光,说好的为人师表呢?”云南勐腊,班主任老师让14岁女生管

“不问青红皂白就扇人耳光,说好的为人师表呢?”云南勐腊,班主任老师让14岁女生管课堂纪律,女生发现巡查老师后,提醒后方睡觉的同学。不料,巡查老师没有任何询问,直接冲进教室,扯女生头发,还掐女生脖子、扇耳光,女生将此事告诉班主任和年级组长,可对方看了教室监控后,并未处理,仍由女生一直在哭。女生借宿管员电话给家长打了电话,家长投诉后,找到这名老师询问情况,没想到对方态度恶劣,双方差点发生肢体冲突。事发后,打人教师被记过处分,可家长觉得不够。

5月27日中午,韩先生接到女儿借用别人手机打来的电话,在女儿断断续续的哭诉中,他得知女儿被学校的德育老师给打了。

韩先生的女儿小璐14岁,正在一所学校上初中,之前班主任老师曾授权小璐管理班级纪律,如果看到巡查老师,要提醒后面睡觉的同学起来,不然要扣班级德育分的。

当天上午9点40分左右,小璐所在的班级正在上物理课,学校管纪律的德育员白老师正好过来巡查,小璐看到后排有2个同学睡觉,于是赶紧走过去,拍打对方桌子,把人喊醒,然后转身往自己的座位走去。

可没想到,白老师直接冲了进来,连情况都没询问,就当着全班同学和物理老师的面,扯了小璐的头发,还掐了小璐的脖子,扇了小璐耳光。

小璐当场就懵了,好不容易熬到下课,她哭着去找了班主任和年级组长,可两位老师看完教室监控后,什么都没关,仍由小璐在座位上一直哭。

直到中午午休,小璐回宿舍,才找了宿管员借了手机,给父亲打了电话。

韩先生了解到前因后果后,也很气愤,直接将此事投诉给了教育部门,之后找到学校。

可当他询问白老师当时是什么情况时,对方态度恶劣,没有半点认错的态度,韩先生气不过,掏出手机要拍照,对方直接上来辱骂他,两人差点扭打起来,被其他老师给劝住了,才没发生冲突。

后来小璐去医院做了检查,脑部CT未见明显异常,没有造成实质性身体损害。

可小璐的心理却遭受了严重伤害,整个人情绪低落,睡不着,一闭眼就想起那天被薅头发扇耳光的场面,说什么都不肯再去学校,总觉得班里同学都在背后笑话她,最后被诊断出了焦虑抑郁状态。

后经沟通,白老师才搞清楚,自己是误会了小璐,小璐没有扰乱课堂纪律,是为了班级不扣分才去叫醒睡觉的同学。弄清楚真相后,白老师给小璐道了歉。

事发当天,学校找了派出所来协助调解,警方对小璐被打一事进行了行政立案调查。

相关部门对白老师作出记过处分,当初看完监控没处理的2个老师也被批评教育。

可韩先生却不认可这个处理结果,自己女儿受了这么大的委屈,哪是一句处分就能简单过去的,他已向相关部门继续反映情况。

小璐是为了维护班级纪律,避免班级扣分,出于集体荣誉感,才去叫醒后排睡觉的同学,可没想到,巡查老师却不问青红皂白,当众扯小璐的头发,并扇打小璐面部,小璐的人格尊严和心理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老师的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作为德育老师,不问缘由,单凭自己的判断,说小璐随意走动,拍打同学课桌,是在扰乱课堂秩序,那老师冲进去打人的行为,不一样的扰乱了老师上课的节奏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条规定明确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并禁止体罚和侮辱行为,包括直接的打骂、变相体罚等。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老师身为学校德育管理员,应当尊重学生,可他在巡查过程中,因误会,直接对14岁女生动手,这种处置方式是不恰当的,最终相关部门决定对他做出记过处分。

另外,殴打他人,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将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这个事件中,除了白老师,其他两位老师也应当反思,他们明知女生受了委屈,却没有安慰对方,或者帮忙去沟通处理此事,而是仍由女生哭泣,这种事不关己的做法也是不合适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