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女子花3200元办瑜伽卡,她发现上课时,商家拿手机拍视频,女子以为商家在录教学视频。没想到,商家却在直播。在线观看人数200人,女子要求商家取消直播,但遭到拒绝。商家表示,只可调至到隐蔽位置,女子不接受这做法。
据悉,林女士为了日常塑形调理身体,在家附近一家瑜伽馆花费3200元办理了会员卡。
办卡前后,商家全程没有告知店内会开启直播,也没有询问过林女士是否愿意出镜拍摄。
林女士正常上了几节课后,发现教室角落常年摆放着手机支架,工作人员总会在上课期间举着手机对着整个教室拍摄。
她起初以为只是教练录制教学视频,用来课后复盘、给学员回放课程,便没有放在心上。
一次上课间隙,林女士偶然凑近手机屏幕查看。
她才惊觉这根本不是内部录视频,而是面向全网的公开直播。
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稳定在200人左右,镜头完整拍下所有学员做瑜伽的全过程。
瑜伽课学员衣着轻薄,肢体舒展幅度大,一举一动都清晰暴露在陌生网友的视线里。
评论区还有网友随意点评学员身形、动作,林女士瞬间感到难堪、不安。
课程结束后,林女士立刻找到瑜伽馆负责人,明确提出诉求,要求商家立刻关闭直播,删除所有拍到自己的画面。
可商家却当场拒绝了她关停直播的请求。
只给出折中方案:不会关掉直播,只能把林女士安排到教室靠角落、相对隐蔽的位置,尽量避开镜头正面拍摄。
林女士完全无法接受这个答复。
她认为自己花钱办卡,是来享受私密锻炼服务,不是充当商家直播间的引流背景板,商家事前没有任何告知,事后还不肯停止侵权行为,完全无视自己的感受。
双方当场争执不下,现场其他学员也纷纷表示不知情,都不愿被直播出镜。
林女士将整件事的经过、直播间录屏、办卡付款记录发到社交平台,迅速引发网友热议。
不少有健身、瑜伽经历的网友纷纷共情,表示也曾遇到商家私自直播的情况,商家总拿“公共场地随便拍”搪塞顾客。
也有网友直言商家只顾流量盈利,完全不顾及女性学员锻炼时的隐私。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商家为商业引流直播学员,全程未取得林女士书面或口头同意,哪怕没有专门拍摄特写,只要画面能识别出本人,就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律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才侵权”的限制,只要私自公开他人肖像,就需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私密活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个人活动受法律保护。
瑜伽锻炼属于私密活动,学员衣着轻便,商家直播让数百陌生网友围观,属于以公开方式侵扰他人隐私,构成隐私权侵权。
公共场所不代表无隐私,商家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商家单方面开启直播,未提前告知、未征得顾客同意,属于单方面变更消费服务环境。
店内无明确醒目直播提示,即便有告示也属于单方格式条款,不能推定顾客默认同意出镜,该条款无效 。
很多商家存在认知误区,觉得门店是自己经营的公共场所,拍摄直播无需征得顾客同意。
但经营场所对公众开放,只代表允许顾客进店消费,绝不代表顾客自愿出让肖像、隐私给商家用作商业流量素材。
消费者花3200元购买服务,对价是瑜伽课程,而非无偿充当直播间背景板。
笔者认为商家理应尊重每一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而不是只顾自己引流赚钱、无视顾客的隐私和感受。
公共场所不等于没有隐私,做生意不能凌驾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之上。
流量再重要,也不能践踏别人的尊严和安全感。真正长久的生意,靠的是尊重顾客、守住底线,而不是靠偷偷直播顾客、强行博眼球牟利。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