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对夫妻打算买房,主动联系中介看房。中介带夫妻俩实地看房,双方当场签协议:只要通过中介获取这套房源,无论私下以任何方式和房主成交,都必须支付中介服务费。可夫妻俩一看完房之后刻意绕开中介,私下联系房主完成买房交易,中介事后查到二人已经成交,上门索要约定服务费,遭到拒绝。中介向法院起诉,索要中介服务费。法院这样判。
据悉,黄某、邓某夫妻有购置新房的需求,他们主动找到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委托中介帮忙匹配合适的房源。
中介工作人员根据夫妻俩的户型、预算需求,筛选出一套符合要求的房屋。
他专门安排时间带夫妻二人实地上门看房,完整介绍房屋户型、产权、周边配套,还帮忙沟通房屋基础报价,全程付出人力、时间成本。
看房当天,中介和夫妻俩当场签订书面看房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客户借助中介获取这套房屋的房源信息、实地看房后,无论后续通过任何私人渠道、熟人搭桥,私下和房主达成买卖成交,都必须足额向中介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
夫妻俩看完条款后签字确认,认可协议内容。
看完房离开后,夫妻二人心里却打起了省钱的算盘,一心想跳过中介省下一笔服务费。
二人偶然想起自家婆婆和这套房子的房主早年相识,便借着这层熟人关系,刻意避开中介。
他们私下单独联系房主洽谈房价、定金、过户事宜,全程没有告知中介,悄悄和房主敲定交易,签订购房合同,完成房屋买卖。
中介后续巡查房源时,发现这套房子已经被夫妻俩私下成交,立刻上门找黄某、邓某沟通,拿出当初签订的看房协议,要求二人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
可夫妻俩拒不承认自己有付费义务,一口咬定是自家婆婆认识房主,属于熟人自主交易,不该支付中介费,坚决拒绝中介的合理诉求。
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黄某、邓某夫妻,要求法院判令二人支付中介服务费。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源、看房渠道完全由中介独家提供,夫妻二人能找到房主、完成交易的前提,是中介前期带看、推荐房源的劳动服务。
婆婆和房主只是私人交情,不能抵消中介提供房源信息的核心作用,二人利用中介的服务私下成交,法条明确要求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俩自愿签署看房协议,清楚知晓“跳单需付服务费”的约定,签字即代表认可条款,事后反悔拒不付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核查全部证据,最终判决:认定夫妻二人属于典型“跳单”违约。
判决黄某、邓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万元。
有熟人认识房主,不代表可以无偿占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带看服务。法律白纸黑字明确禁止跳单,不要贪便宜买单,只利己不体谅他人。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