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知名律师说出我国取消通奸罪的核心原因
很多人疑惑,为何如今刑法不再设立“通奸罪”,核心是立法理念、人权保护、司法实操多重因素共同推动,1979年刑法便未将普通通奸入刑,1997年刑法修订彻底清除相关定罪条款,背后有四层关键逻辑:
第一,厘清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刑法只惩戒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是约束社会底线的严苛法律,针对杀人、盗窃、伤害这类侵害公共秩序、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行为。而普通婚内出轨、通奸,本质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私人情感、伦理矛盾,更多属于道德约束范畴。如果将情感背叛直接定罪,会无限扩大刑罚适用范围,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该用牢狱惩罚私人感情过错。
第二,破除封建旧观念,落实男女平等、尊重公民人格隐私。古代通奸法条带有浓厚夫权色彩,长期单方面严苛惩处女性,将女性视作男性附属财产。现代法治倡导独立人格,每个人都拥有情感、隐私自主权。若恢复通奸罪,极易出现跟踪偷拍、私自取证、公开隐私等侵权行为,践踏公民私生活边界,与现代人权理念相悖。
第三,司法实操存在巨大漏洞,容易滋生更多社会矛盾。通奸行为高度私密,取证难度极大。一旦纳入刑事追责,会催生大量偷拍、诬告、私家侦探非法取证;受害配偶容易动用私刑报复,邻里、家族互相揭发,激化家庭仇恨,耗费海量公安、法院司法资源。同时此类行为覆盖面广,极易出现“法不责众”,法条落地根本无法执行 。
第四,有分层替代法律手段,权责划分更合理,并非放任出轨。取消通奸罪不代表出轨无需承担代价:
1. 民事追责:《民法典》明确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离婚时出轨方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可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还能起诉追回配偶赠与第三者的大额钱款、房产;
2. 特殊情形保留刑事处罚:并非完全无约束,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次登记结婚)、破坏军婚罪(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依旧入刑,保障特殊婚姻秩序;
3. 公职人员纪律约束:党员、公职人员通奸会触发党纪政务处分,严重者开除公职、党籍。
从全球立法趋势来看,韩国、印度等多国也陆续废除通奸罪,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共同走向。法律不强行捆绑人的情感,但通过民事赔偿、财产倾斜、特殊罪名、道德舆论形成完整约束体系,既不滥用刑罚干预私人生活,也为受害一方提供完整维权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