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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朝,地方官员,尤其对于地方乡长、县尉、县令而言,抓贼是大事儿。 汉晋简牍里

在汉朝,地方官员,尤其对于地方乡长、县尉、县令而言,抓贼是大事儿。

汉晋简牍里,记载了一个叫“师饶”的普通小吏。在9月26日这一天,他出差抓贼,
并做了记录:“旦,逐贼,宿襄贲传舍。”

意思是,他奉命去郯城县东北方向的襄贲县一带抓捕盗贼。

当时,抓捕盗贼、治安管理是地方官员的重要任务。按规定,如果盗贼出现3次以上没被抓到,地方官可能被问责,甚至免职,特别是出现团伙盗窃的。

具体执行情况一般是:第一时限内抓不到:罚金(出钱赎罪);如果多次案发、长期不能破案、同类盗案接连发生,处分会逐级加重降秩(降俸禄、降级),直至免官。

如今,乡镇有派出S、县级有公安J专司治安、抓贼等职责,县乡两级的领D,可以为老百姓干更多其他的事儿,不必再为抓贼劳神费力了——当然,现在到处都是摄像头,人们过得比较富足,贼也越来越少了。

参考资料:
1.《青年文摘》 2026年7月上半月刊,侯旭东著《发现历史的隐藏款》;
2.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