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岂能有特权?
所谓“物业”是以盈利为目的服务性经营主体,但在现实社会里,已参与到了社会性管理——掌控着亿万民众居所的管理权,有“民资委”之称。这显然远远超越了一个服务性行业的权限。可以肯定地说,物业所做所为是违法的:这如同九十年代,政府发现了制约社会发展问题,然后采取扼制措施,要求“政企脱钩”。记得,那时候的银行搞房产开发、公安及司法局搞房产开发、房产局更是不在话下了。现实社会,物业参与到了政府街道及社区等公益性的管理,这绝不符合任何社会管理制度。因为这个服务性行业,连一般性的企业资质都不具备,又为何单独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立法性的政策支持?这个“法”肯定不适用于未来践行一国一制的要求!敬请中央全衡立法的利民性、公正性,勿让房产商利用立“法”把一个“空手”服务团队,逐步演变成中国第二个民养的“事业单位”。这个团队似如借鉴了当年张作霖靠保安队起家而后被招安的历史!希望中国“物业”这套把戏不再干扰民众的正常社会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