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控制大股东减持很简单:一是分红总额没有达到融资总额(含增发、转债,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金额)不许减持。二是公司经营亏损不充许减持。三是司法转让部分视同大股东管理。四是不满足以上第一、二条的不允许融券卖出。就这四条就够,为什么就做不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