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牵着狗去溜达,狗突然跳起来,一9岁小女孩被吓得摔倒,导致左手骨折,其家属索要赔偿,但男子却表示:我的狗全程没有碰到孩子,一没有撕咬,二没有肢体接触,自己不需要赔钱、更没必要道歉拒。女孩家属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1200元。法院这样判。
事发当天傍晚,这个时间段刚好是小学生放学回家的高峰期,小区道路上人来人往。
狗主人张先生牵着自家宠物犬在路上散步,行走过程中,狗狗突然不受控制向前猛地一跃,朝着路过的小女孩文文冲了过去。
面对突然扑过来的大狗,年仅9岁的孩子本能地心生恐惧,慌忙往后躲闪,脚下重心不稳直接重重摔倒在地。
孩子当场哭喊不止,家长赶来之后立刻将她送往医院检查。
诊断结果为左手腕骨折,后续需要多次复诊休养,孩子不仅要承受身体疼痛,日常活动也受到严重限制。
事情发生后,女孩妈妈第一时间找到狗主人张先生沟通,希望对方能够正视问题,承担对应的医疗开销,并要求道歉。
可张先生态度十分强硬,始终不肯松口。
他死咬两个理由:第一,自己出门全程都牵着狗绳,已经遵守了遛狗牵绳的基本要求。
第二,狗狗从头到尾没有接触、抓伤、咬伤女孩,孩子是自己受惊摔倒,不属于狗直接造成的伤害。
同时,他还以事发地段属于监控盲区为由,声称没有完整证据可以证明自家狗狗导致孩子摔倒,坚决拒绝任何赔偿与道歉。
一边是孩子受伤需要治疗,另一边狗主人拒不认责,多次私下交涉完全没有进展。
女孩家长为了讨一个公道,将张先生起诉,索赔1200元。
法庭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先后走访小区物业、询问周边目击路人、结合就医单据完整还原了事发全过程。
调解员明确指出,张先生虽然手里握着牵引绳,但使用的狗绳长度过长。
在人流密集的放学时段,根本没有牢牢控制住自家犬只,才会出现狗狗突然向前扑跃的危险行为,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
经过多次法理与情理结合的耐心调解,狗主人张先生终于意识到自身的问题,自愿承担女孩全部1200元相关损失,当庭完成赔付。
遛狗牵绳只是法律硬性要求的最低底线,并不是宠物主人可以免责的万能护身符。
牵绳不代表放任犬只随意扑人,更不代表可以在人员密集区域任由宠物做出惊吓路人的举动。
过长的牵引绳,本质上和不拴绳没有太大区别,依旧会对行人,尤其是儿童、老人这类心理和身体承受能力偏弱的群体,构成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先生使用过长狗绳,没能有效管控犬只,属于没有尽到完整的安全管理义务,在法律层面完全站不住脚。
孩子摔倒骨折的损害结果,和狗狗扑跃的危险行为,存在清晰、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能因为没有皮肉伤口,就直接否定饲养人的责任。
遛狗千万要注意,只要是自身原因导致的,那就承担责任,而不是逃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