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男子在楼下抽烟,一块砧板从天而降,无巧不巧,正砸中他的右肩胛骨和头部,男子当场倒地昏迷。后被人发现后送医抢救,事后经鉴定,男子左侧肢体偏瘫为四级伤残,脑组织切除术为九级伤残。警方介入调查,砧板是住户晾晒时掉落,男子告上法庭,索要109万赔偿,而事件并没那么简单。
这事发生在2025年5月12日早上8点多。
掉落砧板是郭某家的,当天早上8点,他做完早饭后,把切菜用的砧板,横着搁在厨房窗台边上晾晒。
但厨房窗台没有防护网,砧板也没做任何固定,就随随便便晾在那里。
其实他也知道,只要有个风吹草动,砧板就可能滑动掉落。
可是从早上8点到下午4点,整整8个小时,那块砧板就那么悬在路人头顶。
杨某路过楼下时,停下来抽烟,也是太巧合了,砧板恰巧这时滑出窗户坠落。
他被突然从天而降的砧板,砸中了右肩胛骨和头部,当场连吭都没吭声就倒地昏迷了。
被人发现后,杨某被送到医院抢救。
王某也算命大人虽抢救过来了,医生开出的诊断书,内容让人不忍卒读。
创伤性脑内血肿、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多发性大脑挫裂伤。
因为伤势严重,杨某在医院躺了将近4个月,直到9月4日才出院。
事后经鉴定,杨某左侧肢体偏瘫,肌力3级以下,四级伤残;脑组织切除术,九级伤残,家里的天塌了!
事件的法律关系很清晰,谁放的砧板谁赔。
但警方通过调查,发现了一个让局面变得复杂的事实。
砧板的主人郭某是租户,但这套房子是公租房,真正的承租人是江某。
他把公租房,违规转租给了郭某。
杨某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额医疗费,身体还落下了严重的伤残。
后半辈子的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杨某很委屈,自己就是抽了颗烟,没招谁没惹谁,却突遭横祸。
他把郭某和江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09万余元。
江某在法庭上辩称:砧板不是我放的,人也不是我砸的,我就是把房子转租出去了,凭什么让我赔?
按说,侵权责任讲究因果关系,谁干的谁负责,没干的不负责,天经地义。
但这一次,法院经过审理,却给出了一个不一样的说法。
法院的观点:郭某是直接侵权人,承担90%的责任,这没得跑。
但江某明明知道公租房不允许转租,他违反规定偏要转。
《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这说明,江某转租房子本身就有过错。
他把房子转租后,客观上这套房子脱离了他的有效管控,增加了安全隐患。
虽然江某的过错,和杨某被砸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间接”,也是因果链条上的一环。
法庭上,无论江某在怎么喊冤,赔偿还拿得一分也不能少。
郭某因为放置砧板,导致直接砸伤杨某,属于直接侵权责任人。
法院酌定,他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比例。
而江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比例。
最终,法院判决:砧板的主人郭某赔偿杨某79.4万余元,江某赔偿杨某8.8万余元。
这个判决,值得琢磨。
有人可能觉得江某很冤,又不是我放的砧板,凭什么要我掏钱?
但换个角度来说,公租房为什么不让转租?
因为它是保障住房,有关部门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
江某享受了低价租金的好处,就得承担相应的义务。
他把公共资源,私下倒手转给别人,本身就破坏了规则。
而规则之所以是规则,也往往是用血泪换来的。
江某的8.8万,买的就是一个教训。
他违规转租的那一刻,就已经把自己和这间屋子里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绑在了一起。
是公租房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普通的市场租赁房。
承租人对自己租下的房子,负有比普通房东更高的管理责任。
他享受了政策红利,就得承担政策对应的义务。
至于郭某,79万的赔偿对于一个普通租客来说,恐怕是一辈子都还不完的债。
一块砧板,毁了三个人的人生:杨某的身体,郭某的未来,江某的钱包。
而这起案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郭某明知厨房洗手池旁的窗台未安装防护网。
他知道窗台不安全,但他还是把砧板搁了上去。
这那是不小心,这简直就是心存侥幸。
而心存侥幸,往往是悲剧的起点。
高空坠物有不少这样的案子,但像这样把违规转租人也拉进来担责的,并不多见。
法院这个判决,传递的信息量:高空坠物的责任链,正在从直接侵权人向上游延伸。
谁破坏了安全管理秩序,谁就要为这个秩序崩塌的后果买单。
或许有人认为判决太重了。
但也有人说赔偿不够,毕竟杨某是无辜的,砸了这一下,后半生是要承受无尽的伤痛。
他的身体、他的生活、再也回不到原来,这些花多少钱也买不回来。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