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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的王阿姨和朱某在家重温旧情,激情过后朱某就留宿了。凌晨五点天刚亮,朱某看见

50岁的王阿姨和朱某在家重温旧情,激情过后朱某就留宿了。凌晨五点天刚亮,朱某看见王阿姨瘫坐地上靠着床,叫都叫不醒。立马打了120,可等急救人员一查,人已经走了。儿子知道这事后,完全接受不了,把朱某告上法院,索赔88万多。这个判决一出来,网友议论挺多。

湖南长沙一位50岁的王阿姨,早年离异后一直独居,日子过得自由但也难免孤单。平日里她和熟人朱某偶尔有些往来,也算有个说说话的人。

事发那天,王阿姨主动约朱某到家中见面。两个老熟人久别重逢,聊得挺投机,气氛也挺融洽,后来就在一起发生了关系,之后朱某便留宿在了王阿姨家里。可谁能想到,这看似平常的一次相聚,最后竟成了一场悲剧。

第二天凌晨五点左右,天刚蒙蒙亮,朱某醒来发现王阿姨不知什么时候瘫坐在了地上,后背靠着床边,整个人一动不动。朱某喊了几声,王阿姨一点反应都没有。这下朱某慌了神,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可等急救人员赶到现场一查,人已经走了,连抢救的机会都没有。

后来经过鉴定,王阿姨的死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简单说就是突发心梗,这种病发作起来非常凶险,往往几分钟内就能要人命。

王阿姨的儿子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后,整个人都崩溃了。好好的一个人,怎么说没就没了?他完全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一怒之下把朱某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8万多元。

朱某这边呢,先是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但后来因为证据不足,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不过刑事上不追究,不代表民事上就不用承担责任。王阿姨的儿子接着提起了民事诉讼,理由就是朱某“未及时施救”。

那朱某自己是怎么说的呢?他的辩解是:我以为她在睡觉。他说凌晨五点天还没大亮,他只是看到王阿姨靠着床坐在地上,喊了几声没应,就以为她只是睡得太沉了,没敢贸然判断是出了什么事,想着等天亮了再看看情况。就是这一个“再观察一下”的念头,成了整件事的关键。

法院最终怎么判的呢?法院认定,朱某作为当晚与王阿姨同处一室的成年人,在发现她出现异常情况后,确实存在未及时有效施救的过失。

但是,这个过失和王阿姨的死亡结果之间,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朱某确实做得不够好、不够及时,但王阿姨的死主要还是因为她自身的心脏病突发。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朱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算下来大约是8.8万元。王阿姨的儿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网上的议论可不少。有人说判得太轻了,一条人命就值8万8?也有人觉得朱某也挺冤的,凌晨五点迷迷糊糊的,谁能想到是心梗发作?还有人讨论“同床共枕的成年人到底有没有及时救助的义务”。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之所以让人唏嘘,恰恰因为它不像很多案件那样非黑即白。

我认为,王阿姨的儿子索赔88万的心情,我完全能理解。那是他的亲生母亲,一个人辛辛苦苦把他拉扯大,到了该享福的年纪,却以这样一种方式突然走了。换作是谁,心里都过不去这道坎。他需要一个说法,需要一个交代,这没错。

但话说回来,咱们也得实事求是地看问题。王阿姨的根本死因是自身的心脏病急性发作,这不是朱某造成的。朱某没有强迫她做什么,也没有对她施加任何暴力或伤害。从这个角度说,让朱某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责任,确实也说不过去。

可朱某就一点问题没有吗?我认为不是。法院认定他“未及时有效施救”,这一点我是认同的。凌晨五点发现一个人瘫坐在地上叫不醒,这怎么看都不像是正常情况吧?但凡多留个心眼,当时立刻打120,而不是想着“等天亮了再说”,结果会不会不一样?没人能保证,但至少多了一线生机。

朱某的疏忽在于,他把一个明显的异常信号,当成了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来处理。这种“我以为”式的侥幸心理,在关键时刻是要命的。

法院判他承担10%的责任,在我看来是既讲法理又合情理的。法律没有因为王阿姨去世就无限放大朱某的责任,也没有因为朱某不是直接致害人就完全撇清他的过失。

8.8万这个数字,与其说是对一条生命的定价,不如说是法律对“该做而没做”这件事的一个态度——你有责任,你就要承担。

说到底,这个案子最让人难受的地方在于,它是一场本可以避免的遗憾。如果王阿姨对自己的心脏病有更多警觉,如果朱某的反应能再快一点,如果那个凌晨能有人多问一句“你还好吗”……可惜生活没有如果。

一个“再等等看”的念头,一条命没了,一个家庭碎了,剩下的人只能在无尽的追问和遗憾中继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