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女子是一家医美机构的常客,刷手机时发现,机构销售人员在朋友圈发布案例图引发争议。宣传腹部塑形项目的对比照片里,顾客胸部隐私部位完全没有遮挡,未添加任何马赛克。
明明宣传重点是腹部项目,图片却一并摄入顾客私密部位并且未作处理。女子向机构提出质疑,认为对方侵犯顾客权益,机构工作人员却回应:顾客签署了相关协议,机构有权拍摄、发布相关影像。
事情发生在 2026 年 7 月。重庆市民崔女士曾在涉事医美机构接受水光项目,销售人员以方便术后沟通为由添加微信。
7 月 24 日,崔女士刷到一组四格 “量化体雕” 案例图,项目宣传重点为腹部塑形,但左侧两张照片内顾客胸部区域无任何遮挡。
崔女士核对项目信息后,向销售连续询问拍摄范围、公开用途、隐私遮挡相关问题。销售人员仅强调顾客签署全身案例打版协议,后续不再回应,崔女士很快发现自己已被对方屏蔽,无法查看该销售朋友圈内容。
一份笼统的拍摄协议,能不能等同于无限制对外发布隐私影像?上海一宗生效判决对此作出清晰界定。
2022 年 9 月,刘女士到某医院接受面部医美手术,双方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刘女士允许医院使用术前术后对比照用于宣传,但明确要求发布照片必须遮挡眼部。
后续刘女士发现,医院发布多张未遮挡眼部的照片。沟通无果后刘女士提起诉讼,医院辩称协议中遮挡要求属于文字疏漏,却无法提交证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女士授权范围仅限遮挡眼部的照片,医院无权自行扩大使用范围,支持刘女士诉求。
该裁判规则不只适用于面部照片。《民法典》规定,对肖像许可条款产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医美机构获得拍摄许可,不等于取得不限部位、不限平台、不限尺度的公开使用权;顾客同意记录腹部手术效果,和同意将胸部私密区域对外公开宣传,不能混为一谈。
2024 年 3 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进一步明确使用用途变更的法律边界。陈女士做完医美项目后,应好友王女士(医美机构员工)要求,将术后照片发给对方,并且明确告知照片仅允许王女士个人查看,禁止转发。
王女士口头应允,后续却为了宣传业务,将带有陈女士形象的照片加水印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城关区法院判令员工删除照片、公开致歉并赔偿 13000 元,医美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上诉后,兰州中院维持原判。
即便照片由顾客主动提供,若超出约定用途用于商业宣传,依旧构成侵权。崔女士遇到的案例协议效力,同样需要查清关键信息:顾客签署协议时,是否清楚拍摄包含哪些身体部位、影像将发布在什么渠道、保存期限、是否要求隐私遮挡。
医疗影像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对外公开需要更高标准的告知义务,机构不能仅凭一纸签名,回避授权范围的具体约定。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多家体雕机构了解到,行业普遍存在案例模特招募模式:参与案例拍摄可享受项目五至八折优惠,麻醉、体检费用通常不参与折扣;
愿意出镜的顾客优惠力度更高,拍摄影像可能发布在网络平台、销售朋友圈。7 月 29 日,记者致电重庆涉事医美机构,工作人员依旧以存在案例协议作为解释;
面对 “能否出示顾客完整知情授权、顾客是否知晓照片发布尺度” 的追问,工作人员未能提供相关证明,随即挂断电话。
报道刊发前,朋友圈内相关对比图已经删除。但照片当事人身份、完整授权协议文本、顾客是否提前知晓影像发布尺度等核心事实,目前暂无完整公开结论。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