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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典法》框架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备约束力。 就是我给你买了双鞋,合不合适

现行《民典法》框架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备约束力。
就是我给你买了双鞋,合不合适你得掏钱。
个体直观逻辑:
买卖的核心合意应当是“我认可,我买单”。别人代为敲定服务,我没有参与谈判,无法单独拒绝,天然形成被动接受,如同他人选购鞋子,强制要求我付款。
前期纸面合同规则(文字游戏):不是永久强制。业主群体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相当于大家集体统一决定,换掉这双“不合脚的鞋”。
现实困境:
“集体更换”这个权利,行使门槛很高。有的人刚好穿38码的鞋合鞋,有的人根本穿不进去。
要换鞋一起换,前期物业不干!要不换都不换,就继续交钱,这前妻买的小鞋让业主穿一辈子,法律上合法,收费上有效。但对业主而言,这显然是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