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商务部对外发布第34号公告,这份文件直接收紧了我国面向美国的相关出口通道。但凡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范畴的无人机产品、关键零部件与配套技术,输美业务全部需要接受逐案从严审查,过往能够实现批量审核的许可便利绿色通道全部取消,该公告发布当日即刻生效。
结合公告文本来看,这一政策落地之后,美国方面再要采购我国的无人机产品,每一笔交易都必须完成独立审批,以往批量快速获批的贸易条件已经不复存在。
笔者注意到,这份管制公告的法律基础来自《出口管制法》以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具备明确的法律层级。该举措并不是临时出台的应对手段,全部操作都建立在现有国内法律框架之内。
政策选择在8月5日对外公布,时间节点其实存在对应背景。7月31日美国国土安全部将43家中国企业划入涉疆黑名单,这也是该清单自2021年签署生效以后,单次新增企业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整。就在8月5日同一天,国内多个部门联合对外公布五项反制举措,商务部第34号公告正是整套反制安排当中的其中一环。时间上的重合能够看出,该措施属于对美方制裁行为作出的对等回应。
美国市场对于来自中国的无人机供应链依赖程度很高。大疆产品在美国消费级、商用乃至政府应用场景当中,市场占有率维持在70%‑90%区间。全美超过1800个州级以及地方执法机构,有八成以上正在使用大疆生产的无人机设备。从这组数据不难体会现实状况,美国并不掌握完全自主的买方选择权,本国市场已经和中国无人机供应链形成深度绑定。
本次管制覆盖对象不只有无人机整机产品,各类关键零部件和对应技术同样被纳入监管范围。电机、电池、传感器、摄像组件、导航设备,美国本土无人机厂商很大一部分供货来源都为中国供应商。整机出口便利通道关闭的同时,零部件的出口审批门槛同样抬升。即便美国企业尝试把组装环节转移至其他国家开展,核心元器件仍然很大程度需要依赖中国货源,这条供应路径现在同样受到管制约束。
部分观点会提出疑问,美国此前不是已经实施过大疆相关的禁令。2025年12月22日,美国FCC确实将大疆以及境外生产无人机、对应零部件归入受管制清单,不再允许新的无人机型号完成美国进口、销售审批。那是美方主动设置贸易壁垒限制中国产品输入,而此次出台的管制,则属于我方反向对美输出环节进行约束。
需要区分两项政策的作用范围。美国FCC禁令约束的是后续新增机型,已经流通在市场的存量产品依旧允许继续投入使用。我国本次出台的管制规则不一样,清单内物项无论属于新增贸易还是原有存量相关交易,统一执行逐案审核的要求。对比两项政策带来的实际约束力度,其中差异不难分辨。
从记者会公开表述可以了解,7月30日中美双方刚刚完成通话沟通,仅仅隔了一天,美方就完成四十余家中国企业的拉黑操作。谈判之后迅速出台限制性举措,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难以被接受。
在笔者看来,这一轮反制措施带来较为关键的变化体现在博弈规则层面。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美国习惯于把国家安全作为理由,频繁对其他经济体施加各类限制手段。如今我国也依托本国成文法律,以维护国家安全、落实防扩散义务作为出发点,针对性推出管制工具。国家安全已经不再是美国单方面动用的借口。
该项管制并不会直接造成完全断供的局面,实际影响更多体现为供应节奏被拖慢。每一笔交易单独开展审查,审批周期随之拉长,货物交付时间出现不确定性,企业开展贸易要承担的合规成本也会上涨。对于本身供应链压力本就突出的美国中小型无人机制造企业,现状会进一步加剧经营压力。
美国社会这些年反复传出供应链脱离中国的相关口号,但产业现实很难依靠口号改变。五角大楼官员曾在今年7月27日公开表态,美国无人机制造产能对比乌克兰仍存在显著差距,想要补齐相关产能缺口至少还要耗费数年时间。五角大楼推出总额11亿美元的“无人机主导计划”,到次年2月累计订购规模尚不足20万架;乌克兰单年规划小型FPV攻击无人机产量就达到600万至700万架。军方公开披露的数据已经直观反映现实差距,仅凭政策口号无法抹平产能鸿沟。
商务部发言人已经对外作出表态,如果美方执意继续推出更多对华限制性措施,中方还会进一步落实反制行动,第34号公告并不是这一轮博弈的终点,双方之间的较量还会持续推进。
本文核心事实来源: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4号(商务部官网)、路透社7月27日五角大楼专访报道、香港中通社8月5日反制措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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