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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陈小彪刑法副教授解读死刑改死缓凶手为何被认定为自首】命案改判家属知

【西南政法大学陈小彪刑法副教授解读死刑改死缓凶手为何被认定为自首】命案改判家属知情权不该缺位一起发生于1999年的入户抢劫致人死亡案近日受到关注。代贤峰伙同他人入户抢劫,持刀追杀徐文素,造成其面部、颈部、背部等处共30处锐器创伤并死亡。一审法院判处代贤峰死刑,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家属直到2010年才偶然得知改判结果。

被告人由亲属带领警方抓获,为何被认定为自首?家属多年未获知案件进展,相关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对此,采访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副教授陈小彪。

陈小彪首先说明,该案发生和判决均在2000年左右,分析案件应以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主要包括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正的《刑法》及1998年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直接用现行法律规定评价当年的裁判。

对于被害人家属的诉讼权利问题,陈小彪表示,1998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条文使用的是“可以告知”,文义上没有明确设定强制义务,但对于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应当以告知为原则。

云南省检察院2016年的答复也确认,原办案机关未依法告知被害方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属于程序瑕疵。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还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确如家属所述,相关机关未进行告知,该环节就涉及法定告知义务未得到履行。

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需要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由于没有得到告知,家属未能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未能收到开庭通知和判决文书。陈小彪认为,家属后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不能补回此前未能行使的知情、参与和申诉等程序性权利。

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陈小彪介绍,1997年《刑法》规定,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其中,自动投案强调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公开案情显示,代贤峰的哥哥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其藏匿地点,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代贤峰本人没有主动投案的意图和行为。这与亲友规劝、陪同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亲友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并不相同。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意见明确,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犯罪嫌疑人没有拒捕并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不过,陈小彪指出,2010年的规定形成于该案判决生效之后,不具有强制溯及既往的效力,只能用于观察原判认定自首时的尺度,不能直接据此否定2000年已经生效的判决。当时司法实践对这类情形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原判属于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扩张适用,可以认为自首认定尺度较松,但难以直接认定为错误。

本案中,代贤峰抢劫致人死亡经其兄长举报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类似“送子归案”情形,即便不认定自首,这一情节在死刑裁量中也应当被充分考虑,即使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难谓量刑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