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前女友索要4000万美元,到底合不合理?斯诺文尼亚的法律我不懂,也没有那个语言能力去查询当地的法律,但是在中国和美国的法律,我们可以聊一聊
在我国,同居期间只有共同出资的财产可以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除非有事先约定,否则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不是双方共同财产,女方无法享受分割权。但同居生子的话,分开后男方确实有抚养义务
对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有相关解释:“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不同,一般而言,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明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收入,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则综合出资、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美国的相关法律和中国比较类似——但是——英美体系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判例制法律体系,尤其是在加州曾有过1976年的马文案,所以如果本案在加州审理,就存在一定的女方胜诉的可能性
马文案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该案原告米歇尔·特里奥拉,被告李·马文,都曾经是好莱坞演员,同居7年未婚,原告还是个小三。当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女方放弃演艺事业专心在家做小三,但男方收入对半分,男方也答应终身供养他。但18个月后,男方停止供养,女方就诉诸法院审理,败诉后提交加州最高法院,最终高院判定原告的主张部分合理,判被告赔偿10.4万美元,但法院认为这并不是分家产,而是“康复性补偿”
后来媒体总结本案,通常叫马文案,甚至把“同居”和“赡养费”两个词合并出一个新词Palimony,本案也叫“帕利蒙主张”
所以,这里你已经能看出77前女友在加州起诉77的动机,但在实务中也很少有原告能通过帕利蒙主张拿到同居赡养费,胜诉者都是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来分割同居期间的收入的,比如新泽西州著名的Crowe诉De Gioia案。总之,我认为不用对77过于担心,作为年轻的亿万富翁,再怎么恋爱脑上身,这点基础的财产保护意识还是有的,原告最终能到手的钱里,绝大部分都只会是两个孩子的赡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