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胚胎案男方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男方在离婚诉状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全部勾选“无”,但这仅仅是其单方面的诉求,绝不等于法律事实。两人结婚20余年,且男方名下关联多家企业、拥有多处房产,这些婚内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试图通过诉讼中的单方说辞来抹杀共同财产的存在,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
男方不仅否认财产,还被质疑存在利用空壳公司转移资产、为第三者支付试管费用等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 。目前,女方已申请法院调查令彻查男方的银行流水、公司账目等,一旦查实其非法处置或转移婚内财产,这些资产将被依法追回 。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培育胚胎,构成了《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叠加男方转移财产的嫌疑以及女方患癌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处境,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女方)有望获得60%到70%甚至更高比例的财产份额 。
男方“零财产分割”的主张是对法律的挑衅。这起案件也再次印证了婚姻中的忠诚不仅是道德底线,更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转移资产和重大过错来全身而退的行为,最终都将在财产分割和赔偿上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