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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是现代 “周扒皮”!江苏南京,女工程师结束外派回总部坐班,离座 9 分钟、和

简直是现代 “周扒皮”!江苏南京,女工程师结束外派回总部坐班,离座 9 分钟、和同事说话 4 分钟、迟开电脑 8 分钟,仅因监控里的这些碎片画面,被公司突然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开除,女子仲裁败诉后起诉,一审法院判公司违法解除赔偿 11.197667 万,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这么判!

这位女工程师名叫林某,2020年8月入职南京一家科技服务公司,岗位是技术工程师。此前她一直在外参与项目外派,工作表现从未收到过负面反馈,四年间勤恳履职,从未有过违纪记录。

2025年1月,林某结束外派任务,回到南京总部转为坐班。让她没想到的是,总部并未给她分配具体工作任务,仅要求完成竞品调研,且每日提交工作报告。

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林某按要求每天提交调研总结,却没收到任何工作调整或改进建议。直到2月,公司突然抛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及职业道德”。

公司给出的“罪证”,全来自办公区域的监控录像。从2025年1月17日到2月5日,短短20天内,公司统计出林某14次“违纪行为”。除了离座9分钟、说话4分钟、迟开电脑8分钟,还有看手机、提前3分钟离岗等。

这些碎片化的监控画面,被公司直接定性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依据员工手册“三次以上违纪不改可解雇”的条款,公司认定林某构成“严重违纪”,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林某当场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明确具体违纪事项并给出解释,却遭到拒绝。她认为自己的工作性质特殊,竞品调研需要实时关注行业动态,看手机、与同事交流都是工作必需。

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所谓“迟开电脑”,是因为打卡在一楼、工位在四楼,中间需要等门禁,并非故意拖延;短暂离座则是如厕、饮水等正常生理需求。

维权之路并不顺利,劳动仲裁阶段,林某没能拿到支持判决。但她没有放弃,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025年12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监控仅有画面无声音,无法证明林某的行为与工作无关。结合其每日提交的工作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严重违纪”的认定。

最终,一审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向林某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共计111976.67元。这个精确到分的赔偿金额,是对林某四年多工龄和合法权益的明确认可。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依然坚持,林某的多次“摸鱼”行为已触犯员工手册,公司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不存在违法情形。

南京中院二审期间,案件焦点集中在两点: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后发现,公司的员工手册虽有相关规定,但适用标准存在明显问题。林某的“违纪”行为单次持续时间短、频次不密集,且未给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更关键的是,林某从事的竞品调研属于非固定任务类工作,查看手机、与同事交流是完成工作的客观需要,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摸鱼”。

程序上,公司的操作更是存在重大瑕疵。解除通知书未列举具体违规事项,也未给予林某任何申辩机会,属于“不核实、不告知”的突袭式解除。

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协作,人不是机器,短暂的放松属于正常生理与心理需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持续输出而无片刻喘息,既不现实也不近人情。

2026年8月,南京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按一审判决,支付林某11万余元赔偿。

这场耗时近一年的劳动纠纷,终于以劳动者胜诉告终。但案件背后暴露的职场管理问题,值得所有企业和打工人深思。

我认为,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监控员工是为了规范工作秩序,而非鸡蛋里挑骨头式的“找茬”。将正常生理需求和工作必需行为当作违纪,本质上是对劳动者的不尊重。

员工手册的“三次违纪解雇”条款,本意是约束严重违规行为,而非成为随意解雇员工的工具。“过罚相当”是基本准则,不能用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对待微不足道的行为瑕疵。

程序正义同样重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必须给予其申辩、解释的机会。跳过沟通直接“一炒了之”,既破坏劳动关系和谐,也违背劳动法的程序正当精神。

对于打工人来说,林某的案例也提供了维权参考。遇到类似不公待遇时,要保留好工作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勇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系,企业管理既要有规范,也要有温度。把员工当机器监控,用苛刻标准变相压榨,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法律的判决已经给出明确答案:职场不是“监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随意侵犯。只有相互尊重、良性互动,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