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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是一家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这家平台在保险公司为名下驾驶员投保了“道路

上海,男子是一家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这家平台在保险公司为名下驾驶员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且附加了“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规定理赔金额60万元。男子很不幸在完成当天最后一单生意后,猝死身亡,留下70多岁父母,妻子和3个未成年子女,而保险公司却以“没有开车”为理由,拒绝赔偿,法院判了。

男子是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从2023年10月起在上海跑网约车。

这家平台公司给名下的驾驶员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还附加了一个“司机猝死赔偿”的特约条款,保额60万。

男子跑车很拼,从10月底开始一天都没歇过,每天早晨6点出车,一直干到晚上10点才收工。

2023年12月,他刚送完当天最后一单乘客,把车开到快速充电站去充电。

谁知道刚下车也就1分钟,人就觉得不对劲,蹲在车旁边,挣扎着想站起来,过了2分钟还是倒在了地上。

下午4点23分,人就这么没了,才44岁。

男子走了,家里剩下70多岁的父母、妻子,还有3个没成年的孩子,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8岁。

家属处理后事的时候,想起来平台给司机买过保险,就去找保险公司要那60万的理赔款。

结果保险公司不给赔,理由是条款里写的是“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才赔,而男子死的时候车在充电、是停着的,人也不在车上,不符合条件。

家属不服气,6个人作为继承人把保险公司告到了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的时候,把保单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发现合同里其实有两套说法——特别约定第十一条写的是“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但附加险条款第二条写的责任范围是“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根本没限定必须是开车的时候。

这两条明显矛盾,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有争议的时候,得作出对起草方也就是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法院还说了另外一个道理。“驾驶车辆过程”不能死板地理解成只有人坐在驾驶座上才算。

给车充电是跑网约车离不开的一环,车当时也在男子的控制范围内。

而从监控视频看,男子下车才1分钟就不行了,这说明他其实在开车过程中就已经发病了,猝死是驾驶状态的延续。

最后法院判保险公司赔60万,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子已经生效了。

法院的法官在案件通报里说了一段话,网约车司机的工作是连续性的,充电、等单子这些不是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必须的环节。

如果把保障范围只限定在司机坐在驾驶座上的那点时间,就把劳动的整体性给割裂了。

劳动者的保障应该覆盖整个工作过程,不能被驾驶座那点地方给框死。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说白了就是抠字眼——人没在车上、车没在开,所以不赔。

如果是玩文字游戏,这话似乎有点道理。

但问题是,保险买的到底是“方向盘在转”那几分钟的安全,还是司机干活整个过程的保障?

如果按保险公司的逻辑,司机等红灯的时候发病算不算?下车买瓶水回来发病算不算?给车充电这种跑网约车必不可少的环节反而不算,这本身就说不过去。

法院这次判得挺聪明,没有跟着保险公司的思路走。

法官抓住了两个关键点:一是合同里自己就有矛盾的说法,一条说“驾驶过程中”,另一条说“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二是猝死是个持续的过程,人下车一分钟就不行了,说明在车上就已经出问题了。

这两个角度一结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就站不住脚了。

这案子反映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现在跑网约车、送外卖、做骑手的人越来越多,全国有八千多万人。

这帮人的工作状态跟传统上班完全不一样——没有固定的工位,没有明确的上下班界限,接单、等单、充电、修车都是工作的一部分。

但保险条款还停留在“坐在驾驶座上才算”的老观念里,这显然跟不上形势了。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起草方,在条款里埋下各种限制条件,出事了就拿这些条件来拒赔。

这种做法短期看省了钱,长期看只会让更多人觉得保险不靠谱。

保险的本质是共担风险,不是跟投保人玩文字游戏。

这个判决的意义,不只是帮一个家庭拿到了60万。

更是告诉所有干这行的人,干活过程中出了事,法律是认的。

也告诉保险公司,条款写得再花哨,法院看的还是实质——司机是在干活,不是在旅游,这就够了。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保险合同既有“驾驶过程中”的表述,又有“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的表述,两者明显矛盾。

该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属于格式条款。法院据此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认定男子充电时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一裁判逻辑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公平原则。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