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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香港,政府发布了正式允许“拒绝抢救”:市民可预设指示,拒绝心肺复苏,

“太好了!”香港,政府发布了正式允许“拒绝抢救”:市民可预设指示,拒绝心肺复苏,“插管”等方法维持生命!这样和“安乐死”有什么区别,官方给了解读,这个决定从2026年7月31日正式实施,这是对生命的尊重,让任何人都可以选择有尊严地离开世界,也是文明的进步。

2026年7月31日,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正式生效。

消息一出,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太好了!”也有人问:这不就是安乐死吗?

简单说,就是允许市民提前写好一份“预设医疗指示”,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将来自己病到某种程度、没法自己做决定了,哪些抢救手段不想用。

比如心肺复苏、插呼吸机、人工喂食喂水这些维持生命的手段,都可以提前说“不要”,政府还提供了标准表格,照着填就行。

这是很多人搞混的地方。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专门解释过——预设医疗指示和安乐死完全是两码事。

安乐死是主动用药物结束生命,而预设医疗指示是当治疗已经没意义的时候,选择停下来,让生命自然地走到终点。

一个是“主动结束”,一个是“被动停止无效治疗”。在香港,安乐死仍然不合法。

当然不是谁想签就能签,必须符合三种情况之一:第一种是得了末期疾病,预期寿命很短;第二种是变成植物人或者不可逆转的昏迷;第三种是得了晚期不可逆转的疾病,比如晚期肾衰竭、严重的阿尔兹海默症。

而且签的时候人必须是清醒的、能自己做决定的。

签完之后,如果哪天改变主意了,随时可以撕掉文件或者书面声明撤销。

其实香港其实从2012年就开始推这个事了,只是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一年,签预设医疗指示的就有两千多份,签不作心肺复苏命令的超过五千份。

有个60多岁的晚期肠癌女病人,抗癌路上太辛苦太孤单,主动跟医生说不想接受心肺复苏这些没意义的治疗,家人也尊重她的选择,最后老人走得很安详。

还有个77岁的林伯,得了末期结肠癌,早早就签了指示说不做心肺复苏,家人都支持。

沙田慈氏护养院是专门照顾晚期病人的,院里200多个病人,超过九成六都订了预设照顾计划。

这说明很多人其实愿意提前安排好自己的最后一程。

以前病人到了最后关头,家人往往要面临一个极其痛苦的抉择——救还是不救?不救怕被说不孝,救了病人又遭罪。

现在病人自己提前把话说清楚,既减轻了家人的心理负担,也让医护人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用担心被告。

这不是放弃生命,恰恰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

让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有尊严地走完最后一程,这确实是文明的进步。

香港这条《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生效,很多人叫好,但也有人担心——这不就是变相安乐死吗?

官方解释得很清楚:完全不是一回事。

安乐死是主动用药物结束生命,而预设医疗指示是在治疗已经没意义的时候,选择停下来,让生命自然地走到终点。一个是“主动结束”,一个是“被动停止无效治疗”,区别很大。

这条例最核心的价值,是把选择权还给了病人自己。

以前病人到了最后关头,家人往往要面临一个极其痛苦的抉择——救还是不救?不救怕被说不孝,救了病人又遭罪。

现在病人提前把话说清楚,既减轻了家人的心理负担,也让医护人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用担心被告。

当然也有人会担心,会不会有人被诱导签这个?条例用了“慎入易出”的原则——签的时候很严格,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包括一名医生在场,医生要确认订立者有精神能力做决定;但想撤销却很容易,撕掉文件、口头说一声都行。

而且指示只在三种特定情况下才生效:末期疾病、植物人或不可逆转昏迷、晚期不可逆转的疾病。

不过这个条例也引发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如果家人不同意病人的决定怎么办?医管局表示医护人员有责任向不同意的家属解释。

再比如,万一有人已经撤销了指示但文件没销毁,被医护人员误以为是有效的怎么办?这些细节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不断完善。

总的来说,这个条例让晚期病人多了一个选择——在生命最后阶段,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有尊严地走完最后一程。

这不是放弃生命,而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第17条规定,预设医疗指示仅在订立者“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生效,且必须符合三种“指明先决条件”之一。

第3条明确了“无精神能力”的认定标准。该条例的核心在于确立“病人自主权”——一个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有权提前决定自己在特定情况下拒绝哪些维持生命治疗。

同时条例也为医护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只要真诚而合理地遵从有效指示,可免于相关法律责任。

这是对患者意愿的法律确认,而非对生命的放弃。

内容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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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维森•麽拿默帅
沃维森•麽拿默帅
2026-08-10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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